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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大胆“黑车”超载致4人死亡!司机被判处刑罚!

时间:2023-03-20 12: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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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黑车”大多集中在商业网点、医院、车站等客流量大的地段,这些黑车经常超载,疲劳驾驶,严重影响了乘客的出行安全,但还是有大量乘客为了方便乘坐“黑车”,却不知所谓的“方便”,可能有安全隐患。

现今,“黑车”大多集中在商业网点、医院、车站等客流量大的地段,这些黑车经常超载,疲劳驾驶,严重影响了乘客的出行安全,但还是有大量乘客为了方便乘坐“黑车”,却不知所谓的“方便”,可能有安全隐患。

近日,清流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廖某林非法运营车辆,超载发生交通事故,致4人死亡,被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8月24日14时51分许,被告人廖某林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9人,其中2名幼童),沿泉南高速由清流往明溪方向行驶,行至泉南高速(闽)B道248KM(石壁前隧道),碰撞由蒋某军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 造成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罗某清、孙某梁当场死亡、陈某伟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巫某云于9月1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被告人廖某林、乘车人沈某秀、张某凤受伤(其中廖某林、沈某秀轻伤二级)和两车辆损坏、路产损失。

经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三明高速公路支队五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某林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某军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廖某林在事故现场被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判决结果

经清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四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廖某林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林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同时,根据被害人近亲属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廖某林承担相应责任的赔偿款。

黑车的危害:乘客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乘坐“黑车”乘客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正规营运车辆在法规强制下都购买了承运人责任险,这是国家为了保护道路运输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或赔偿而采取的一项强制保险,出租汽车和班线客车均为乘客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能够维护乘客权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但“黑车”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没有购买营运车辆意外险或承运人责任险,他们不会为乘客承担意外伤害保障,一旦发生问题,多数人会选择现场逃逸,想方设法逃脱责任追究,部分驾驶员还会选择事后逃逸。最后乘客往往找不到事主,投诉无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同时部分“黑车”即使为乘客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但因其属于非法经营,所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保险部门也会因其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根据保险相关条例拒绝赔付。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52条,商业车险条款一般约定:因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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