肿瘤康复网,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肿瘤康复网 > 341 非法狩猎罪的定罪与量刑

341 非法狩猎罪的定罪与量刑

时间:2019-10-08 09:46:02

相关推荐

非法狩猎罪的定罪与量刑

张洪芹律师 | -10-20

非法狩猎罪规定于刑法第341条第2款,其条文内容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罪的定罪量刑要点:

一、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狩猎法规”是指何种层级的法规,未查询到具体规定。参照刑法第96条关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规定,本律师认为,“狩猎法规”是指法律和行政法规关于狩猎的法规,行政法规之下的规定不能作为依据。

“禁猎区”“禁猎期”,同上,应当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规定。

“禁用的工具、方法”,9月12日《国家林业局关于猎捕野生动物禁用工具和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凡是没有针对特定的野生动物物种并且在实施中不是人为控制的狩猎工具,均是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包括但不限于粘网、电网、猎夹、铁夹等在各地称谓不同的工具;以放火、围网、哄赶等方法对某一类或者某群野生动物进行围堵,可能导致该种群在特定时期或者区域毁灭性消失的,均属于歼灭性围猎。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是一个独立的要件,还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结果,没有明确规定。本律师认为是后者。

二、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

2000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关于本罪定罪量刑的其他规定,请查阅文后所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19971001 刑法

第九十六条 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0912 国家林业局关于猎捕野生动物禁用工具和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127号)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凡是没有针对特定的野生动物物种并且在实施中不是人为控制的狩猎工具,均是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包括但不限于粘网、电网、猎夹、铁夹等在各地称谓不同的工具;以放火、围网、哄赶等方法对某一类或者某群野生动物进行围堵,可能导致该种群在特定时期或者区域毁灭性消失的,均属于歼灭性围猎。

04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含义和收购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091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林濒发〔〕239号)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缔约国,非原产我国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已依法被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近年来,各地严格按照CITES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查获了大量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和走私CITES附录Ⅰ、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件。为确保依法办理上述案件,依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现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标准规定如下:

一、CITES附录Ⅰ、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参照与其同属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没有与其同属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没有与其同科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目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没有与其同目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纲或者同门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

二、同属、同科、同目、同纲或者同门中,如果存在多种不同保护级别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参照该分类单元中相同保护级别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如果存在多种相同保护级别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参照该分类单元中价值标准最低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如果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所处分类单元有多种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但保护级别不同的,应当参照该分类单元中价值标准最低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如果仅有一种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参照该种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

三、同一案件中缴获的同一动物个体的不同部分的价值总和,不得超过该种动物个体的价值。

四、核定价值低于非法贸易实际交易价格的,以非法贸易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五、犀牛角、象牙等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继续依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濒发〔2001〕234号),以及《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护发〔2002〕130号)的规定核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海关等办案单位可以依据上述价值标准,核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核定有困难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鉴定单位应该协助。

062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200012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张洪芹 律师执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职务:律师,合伙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6号佳兆业广场南塔T1座12层电话:13241759006微信:13241759006邮箱:zhanghongqin@

张洪芹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张洪芹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与刑事合规业务,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产业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

扫描二维码,关注张洪芹律师

如果觉得《341 非法狩猎罪的定罪与量刑》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并留下你的观点哦!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