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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款是谁的?青苗补偿款归谁所有?你真的知道吗?

时间:2022-02-20 23: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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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补偿费的用途作了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另外,有的地方法规,如《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征地补偿费也可分配给村民。因此,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争议包括对土地补偿费及其收益的分配争议、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争议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分配争议。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如因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分配发生的争议是典型的民事争议。对于土地补偿费,如按照地方法规规定,可以分配,因分配产生的争议也属于民事争议;如土地补偿费不能分配,但因其产生的收益分配争议仍属民事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诉龙泉市龙渊镇第八村村委会土地

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批复

[2002]民立他字第4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诉龙泉市龙渊镇第八村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我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征用农民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就业,不能挪用和私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此类争议,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至于因安置补助费发生的争议应否由人民法院受理,则应具体分析。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因此发生的争议,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对于不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偿费应直接支付给有关人员。因此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应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地上附着物与青苗的所有者因该项补偿费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此类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 200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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