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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江苏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一)

时间:2020-03-28 14: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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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问题

1、家事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第一审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解读:第一,一审的婚姻、继承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一般涉外以及涉港澳台的,也是由基层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重大涉外案件才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一般涉外以及涉港澳台案件仍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重大疑难、新类型、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当然特别重大的案件也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具体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上级法院自行决定或者由下级法院报请由上级法院审理。

2、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本质上仍然是家事案件,故不能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第二十二条的几点规定,也适用于家事案件,即: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能否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应当亲自出庭参加诉讼。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如果因生理疾病、年迈体弱、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能仅因为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即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但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解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此,一般情况下,即使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也应当出庭。例外情况是本人无法表达意思,例如得了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等。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提交书面意见是强制性规定。第一,对于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是不能够按照撤诉处理的,因为原告本人虽未到庭,毕竟还是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的,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本人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故法庭是没有权利按撤诉处理的。此时应有两个条件:一是要提交书面意见,二是要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值得思索的问题是,如果既没有到庭,也没有书面意见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按撤诉处理?该解答中并没有提及,本人认为,如果本人拒不到庭,且因主观原因拒不提供书面意见的情况下,可以按撤诉处理,但是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书面意见的情况下,不能按撤诉处理。第二,原告或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导致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此条也很容易理解,本人不到庭的情况下,法庭对某些事实无法查清,原告代理人对某些证据也无法举证,故承担不利后果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4、对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对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慎重处理,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在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时,应当要求其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或者被告近亲属的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向被告近亲属了解被告下落并制作笔录,加强调查走访,必要时可以要求原告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材料。对于穷尽送达手段被告确实下落不明的,可以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并缺席判决。

对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要求原告本人到庭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提供被告地址,如有虚假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事后经查证确属提供虚假地址的,按妨害民事诉讼处理。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作为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并可以判决离婚。因此,判断一方是否确系下落不明,抑或是因为其他原因无法找到,又或是原告故意隐匿被告的实际居住信息,就显得十分重要。法院应当穷尽一切手段去查找被告真实的居住地址,并将材料送达给被告,慎用公告送达,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在毫不知情并无过错的情况下“被离婚”。对此,江苏高院的意见中,采取了以下措施:第一,在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时,应当要求其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或者被告近亲属的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向被告近亲属了解被告下落并制作笔录第二,加强调查走访,必要时可以要求原告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材料。第三,对于穷尽送达手段被告确实下落不明的,可以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并缺席判决。第四,对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要求原告本人到庭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提供被告地址,如有虚假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事后经查证确属提供虚假地址的,按妨害民事诉讼处理。

5、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准予离婚的判决能否申请再审?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予受理。

解读:我国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之所以这样规定,考虑的是伦理因素,因为已经判决或者调解离婚,一方可能已经准备再婚或者已经再婚,即使没有再婚,法律也不可能强制已经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再次恢复婚姻关系。而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则不存在这些问题,如确实查明判决存在错误,是可以再审,并可以经过再审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

6、事实婚姻经调解不能和好的,能否判决准予离婚?事实婚姻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调解或者判决准予离婚。

解读: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有成为夫妻的目的,但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关系。1994年2月1日之前,我国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但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当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者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者判决准予离婚。因事实婚姻并不是非法同居,也是合法婚姻。在查明确为事实婚姻的情况下,经调解不能和好,法院可以调解或者判决准予离婚。

7、无效婚姻能否按撤诉处理?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前又与他人结婚的,是否构成重婚?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果申请时重婚情形已经消失的,应当如何处理?

为体现国家强制力对无效婚姻的干预和制裁,无效婚姻经查证属实的,即使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也不能按撤诉处理,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只有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前又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申请时即使当事人已经办理了合法婚姻的离婚登记手续或者合法婚姻配偶一方已经死亡等导致重婚情形已经消失的,亦应予以支持。

解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一,因无效婚姻已经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是对我国婚姻制度的破坏,所以并不能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准,故无效婚姻经查证属实,即使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也不能按撤诉处理,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二,在未经法院依法宣告无效或者撤销之前,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仍然是有效的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只有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前又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

第三,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申请时当事人已经办理了合法婚姻的离婚登记手续或者合法婚姻配偶一方已经死亡等导致重婚情形已经消失此时仅剩余非法婚姻一种情形了,仍然不能够认定此非法婚姻就此有效,法院仍然应当根据申请,宣告该非法婚姻无效。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因为重婚行为侵犯了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不应存在从非法转化为合法的情况。因此,虽然因为合法婚姻消失,亦不能够当然认为非法婚姻有效,故法庭亦应当宣告重婚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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