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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老旧瓦房较集中区域符合政策可优先改造

时间:2018-08-10 04:4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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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公开发布了《南山区城中村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出,老旧瓦房较为集中的区域,符合城市更新或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的,可优先列入城市更新计划或棚户区改造项目,消除安全隐患。

《办法》还规定了老旧瓦房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当事人(管理人)依法承担房屋安全的主体责任。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且应当“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及时根据鉴定报告意见采取措施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停止使用通知书》,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限期搬迁和治理、解危。房屋安全责任人逾期未搬迁或者未治理、解危的,街道办事处报告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进行整体拆除。

官方解读

我区自开展城中村老旧瓦房整治工作,至今已历时,取得了一定成效,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城中村老旧民居安全隐患。但随着时间推移,原有的管理手段和方式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房屋安全责任主体错位、财政资金长期挂账、业主回租意愿较低等。区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我局创新管理工作机制,彻底消除城中村老旧瓦房房屋安全隐患。我局广泛调研,多次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形成了《南山区城中村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文件的起草说明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一)响应深圳市政府要求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

目前,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并于5月1日起开始施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了《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鉴定整治工作指引》。为响应深圳市人民政府以及市住房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安全工作的相关要求,做好我区的城中村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我市目前尚无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实际,参照我市现有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文件,制定了《办法》,填补我区老旧房屋领域的立法空白。

(二)解决我区当前城中村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问题的需要

我区城中村老旧瓦房类型以祖屋为主,大多为砖木、土石混合结构,具有面积小、分布广、相对集中的特点。目前全区城中村老旧民居约有1932间,建筑面积约9万平方米。早期房屋因建设标准偏低,使用年限较长,大部分已出现使用安全问题,部分成为危险房屋,甚至出现老旧瓦房垮塌现象。对于需要加固或局部改造的危险房屋,加固翻修过程中极易出现违法建设行为,原《南山区城中村危险房屋整治实施方案》存在操作性缺陷,执法无依据,监管困难。为避免发生垮塌等事故,结合我区目前尚无老旧瓦房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实际,需要尽快出台解决老旧瓦房安全问题的管理文件。

二、制定过程

我局对城中村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系统的调查研究,组织起草了《办法》。

10月31日,组织区各相关部门召开南山区城中村老旧瓦房有关问题协调会,就城中村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11月30日向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共收集各类意见22条,采纳20条,未采纳2条。5月16日再次向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共收集各类意见5条,采纳4条,未采纳1条。

根据收集的意见和建议,我局再次进行研究,最终形成了《办法》。

三、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分为总则、管理职责、检测鉴定、安全隐患治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个章节,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我区城中村内砖木、土石、泥瓦等结构的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的管理及其监督活动。消防安全管理和其他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关于城中村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划分

《办法》对区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在城中村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查违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对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办法》中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按照职责统筹属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除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外的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三)关于城中村老旧瓦房房屋安全责任主体

《办法》规定了老旧瓦房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当事人(管理人) 依法承担房屋安全的主体责任。

老旧瓦房房屋所有权人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实际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老旧瓦房房屋所有权人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当事人(管理人)非实际使用人的,实际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并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

(四)关于城中村老旧瓦房房屋安全隐患治理

《办法》规定老旧瓦房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老旧瓦房房屋安全责任人已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报告,街道办事处核实并进行信息更新。经核实未消除安全隐患的,街道办事处应督促老旧瓦房房屋安全责任人继续消除安全隐患。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且应当“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及时根据鉴定报告意见采取措施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停止使用通知书》,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限期搬迁和治理、解危。房屋安全责任人逾期未搬迁或者未治理、解危的,街道办事处报告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进行整体拆除。

政策原文

南山区城中村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中村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消除城中村老旧瓦房房屋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区城中村内砖木、土石、泥瓦等结构的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的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消防安全管理和其他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原则】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安全利民、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部门分工、行业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老旧瓦房房屋安全责任人】老旧瓦房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当事人(管理人)或公有房屋的管理单位是老旧瓦房房屋安全责任人。

老旧瓦房所有权人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实际使用人为老旧瓦房房屋安全责任人。

老旧瓦房所有权人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当事人(管理人)非实际使用人的,实际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并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老旧瓦房房屋安全责任。

第五条【老旧瓦房房屋安全责任人的安全管理责任】老旧瓦房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安全管理责任:

(一)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合理使用房屋;

(二)定期检查责任范围老旧瓦房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所在村股份合作公司或社区工作站报告;

(三)按照相关规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瓦房进行维护和修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对经检测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及时治理解危;

(五)在危险房屋治理解危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关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和房屋结构安全;

(六)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检测鉴定及危险房屋应急处置等工作;

(七)依法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村股份合作公司管理职责】村股份合作公司承担老旧瓦房的直接管理职责,实施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组织老旧瓦房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管理职责】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成立辖区城中村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事处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社区工作站站长及村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老旧瓦房房屋安全实行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定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职责如下:

(一)建立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督促村股份合作公司、社区工作站和老旧瓦房房屋安全责任人履行各自管理责任;

(二)建立老旧瓦房台账,登记老旧瓦房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居住人等基本信息,以及老旧瓦房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情况;

(三)建立老旧瓦房房屋安全巡查、监督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在汛期或台风等极端天气期间,采取巡查、转移安置相关人员等措施,确保老旧瓦房居住人员的安全,防范安全事故;

(四)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老旧瓦房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检测鉴定、加固维修、危房拆除等;

(五)依法查处或协助相关部门查处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使用、治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制定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处置突发事件;

(七)开展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第八条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监管职责】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按照职责统筹属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一)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开展属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完善属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老旧瓦房的信息台账;

(三)对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四)负责对须处理使用的所有老旧瓦房加固维修方案备案。

第九条 【行业监管职责】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除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外的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一)指导街道办事处开展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二)统筹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培训、宣传;

(三)负责老旧瓦房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备案工作;

(四)指导和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开展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和处置工作。

第十条 【其他部门管理职责】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负责对老旧瓦房整治工作予以支持,并在政策上予以指导。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对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已确认自然灭失或计划组织拆除的老旧瓦房信息资料及测绘面积报告备案。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文物保护相关规定,对全区被划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老旧瓦房制定可行的整治工作方案,并统一综合治理。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部门(单位)参与老旧瓦房事故应急抢险与救援工作,调配应急抢险过程中所需生活必需品等应急救援物资。

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老旧瓦房出租管理工作,依照出租屋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老旧瓦房房屋安全责任人的违规出租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章检测鉴定

第十一条 【检测鉴定实施】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业检测鉴定机构对老旧瓦房进行检测鉴定,经核查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向老旧瓦房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告知书》。

第十二条 【老旧瓦房危险性鉴定】老旧瓦房危险性鉴定应以幢为单位,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等级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一)A级:无危险构件,房屋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二)B级: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三)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

(四)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

第四章 安全隐患治理

第十三条【安全隐患治理责任和义务】老旧瓦房存在结构安全隐患,老旧瓦房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老旧瓦房房屋安全责任人已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报告,街道办事处核实并进行信息更新。经核实未消除安全隐患的,街道办事处应督促老旧瓦房房屋安全责任人继续消除安全隐患。

老旧瓦房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按照相关规定和鉴定报告中的处理意见治理、解危的,或者无力处理房屋安全隐患的,街道办事处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置。

第十四条【老旧瓦房危险房屋的处理】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老旧瓦房,由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有关单位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结合老旧瓦房实际情况,选取适当的措施对老旧瓦房危险房屋治理、解危。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老旧瓦房安全责任人应自行观察,如遇紧急或者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街道办处置,观察期结束后应当再委托进行安全检测鉴定;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老旧瓦房房屋安全责任人在原址原貌的基础上加固维修,加固维修方案应通过专家评审,并向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进行备案,各部门对其进行监管,严格禁止加固维修过程中出现违法加建行为,加固维修费用由老旧瓦房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老旧瓦房房屋安全责任人及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迁出;街道办事处应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加强日常巡查,禁止房屋投入使用。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栋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老旧瓦房危险房屋实际情况不适用“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处理的,老旧瓦房房屋安全责任人及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迁出;街道办事处或村股份合作公司提出拆除方案并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须做好房屋拆除前留证工作:

1、由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保存房屋拆除前的座落、占地面积、层数、建筑面积、照片等资料,街道办事处可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现场测量,出具测绘报告,并由老旧瓦房业主签字认可,并经村股份公司盖章及负责人签字确认。

2、由街道办事处将拟拆除的房屋信息资料及测绘面积报告报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备案,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出具回执,作为城市更新改造时的房屋证明材料。

(五)老旧瓦房较为集中的区域,符合城市更新或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的,可优先列入城市更新计划或棚户区改造项目,通过城市更新或棚户区改造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老旧瓦房危险房屋的安全管理】老旧瓦房危险房屋在治理、解危前,不得用于出租或者生产经营活动。老旧瓦房危险房屋治理、解危期间,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围栏和警示标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他人进入或者靠近。街道办事处采取张贴告示、设立警示标识等方式对老旧瓦房危险房屋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且应当“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及时根据鉴定报告意见采取措施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停止使用通知书》,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限期搬迁和治理、解危。房屋安全责任人逾期未搬迁或者未治理、解危的,街道办事处报告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进行整体拆除。

督促解危期间,老旧瓦房危险房屋存在随时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或者出现房屋倒塌等重大险情,危及公共安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紧急疏散人员,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示区域,并报告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安全责任】老旧瓦房房屋安全责任人未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相关责任,造成房屋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民事责任】老旧瓦房房屋安全责任人,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事故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二)经检测鉴定机构检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四)加固维修过程中出现违法加建行为。

第十八条【出租管理责任】按照《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将危险房屋用于出租,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监管机构及人员责任】老旧瓦房管理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经费安排】各街道办事处的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全区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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