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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配套措施篇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社会投资低风险建

时间:2022-07-06 13: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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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168 号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实现政府对社会投资低风险建设项目的科学合理监管,建立健全基于风险导向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防控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安全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159号)的规定,即指没有我国各级政府公共财政直接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虑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规模、性质、使用用途、地理位置敏感度、综合管理能力风险等因素,建立低风险建设项目风险矩阵(附件)。符合低风险建设项目风险矩阵中各要素相关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为低风险建设项目。三、低风险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具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资质和资格要求。低风险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强化项目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制定监督抽查计划时,应当依据本通知规定的低风险建设项目风险矩阵,判定是否属于低风险建设项目。五、对于低风险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取消质量安全首次工作交底会,明确在施工过程中的检查频次为1次,检查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天,且宜在结构施工阶段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别设立的,由质量监督机构牵头,安全监督机构配合,共同开展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检查。六、对于低风险建设项目,本市承担相关监管职能的部门可在施工过程中开展联合检查,在工程竣工阶段开展竣工联合验收工作。七、对于低风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简化验收程序,工程竣工验收和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合并同步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抽查。属于联合验收的,当涉及的各验收事项全部合格或者通过的,应当当场打印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并交付建设单位。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优化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5号)中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低风险建设项目风险矩阵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4月17日

(附件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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