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补贴家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一村民杨某在禁猎期、禁猎区,采用“网罩”方式非法捕获蛙类15只。日前,零陵区法院以杨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5月20日、21日晚,被告人杨某未取得《狩猎证》和《特殊狩猎证》的情况下,在湖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猎期、禁猎区,头戴着头灯,手拿网罩和纤维袋,来到永州市零陵区水口山镇大皮口村一带野外的水田,通过光照的方式猎捕野生蛙类17只。
被告人杨某于5月22日在零陵区水口山镇菜市场兜售所捕获的上述17只蛙类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抓捕的17只野生蛙类中有5只为三有野生动物黑斑侧褶蛙,有10只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虎纹蛙;另有2只不属于国家保护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狩猎证和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禁猎区采用禁止猎捕的方法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0只,三有动物5只,其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应择一重罪处罚,故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长沙晚报
编辑:杜巧巧 曾金春
执行主编:杨友林
审核发布:法制周报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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