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标准清单等并督促执行;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业务部门(车间)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四)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实时监控、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
(五)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业务部门(车间)及其责任人员。
▌监制:杜舟林
▌审核:尹 斌
▌编辑:王 苗
▌信息类别:C
投稿邮箱:xcjyk0939@
电话(传真):0939-8218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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