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拟列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提示公告
现将省市场监管局拟于6-7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提示公告如下:
一、列入的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列入“黑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向社会公示。
二、列入的后果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将受到政府部门的联合惩戒:
●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企业应当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
●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同时,企业将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有关部门将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三、不列入的方法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到原登记机关申办注销登记,或者前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经审核合格准予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后,才可能不被省市场监管局列入“黑名单”。
四、拟列入“黑名单”企业:
详见附件名单或到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公示公告栏(网址:http://sjj./)查询。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
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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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下列管理:……(二)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有关企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来源:赣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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