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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在核定征收后个税还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吗?

时间:2020-04-24 09: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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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核定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征收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应当是指的汇算清缴时间,即“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因此,《征收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意思应当是指:在汇算清缴时限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应当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其实,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规定说明,实行核定定额征收的纳税人要进行一种特殊的、简单的汇算清缴方式,也就是,只要把应补缴的税款在汇算清缴时限内申报缴纳即可。而不用像《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在实务中,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有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应当补缴税款情形的还是不少的,但极少有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而基本上是税务机关核定多少税额在预缴时就缴纳多少税额,不进行汇算清缴。

需要注意的是:若是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核定征收,而是按照查账征收的方式征收税款,依然还是需要汇算清缴。对于查账征收的企业来说:1.从两处以上取得的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在减除专项扣除余额后超过6万元的,需要汇算清缴。

取得的稿酬所得、报酬所得、特许使用费所得的其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余额超过6万元的,需要汇算清缴。

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需要汇算清缴。

纳税人申请退税的,需要汇算清缴。

熟悉税收政策的老板和财务都应该有所了解,现在很多地区已经不再进行核定征收了,实行查账征收,但是有的企业依然想要享受核定征收政策该怎么办?

可以寻找有核定征收的税收园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不需要汇算清缴,核定应税所得率10%,按照5%-35%五级超额累进制计算个人经营所得税,解决行业缺少进项成本的问题。

比如有一笔500万的无进项业务,按照查账征收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125万,分红个税75万,完税后到手的利润只有300万左右。若是在税收园区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来承接这500万的业务。

增值税:500/1.03*3%=14.56万

附加税:14.56*6%=0.87万

个人经营所得税:500/1.03*10%*30%-4.05=10.51万

个人独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及股东分红

合计:10.51+0.87+14.56=25.94万

在缴纳25万左右的税金后就可以直接转入法人私人账户自由支配。

有需要通过核定征收来解决企业高税负问题的老板和财务可以详询小编,直接对接税收园区,没有区域限制,同时有税收奖励扶持、自然人D征等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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