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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 夫妻一方所负债务 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20-11-11 00: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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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常见的离婚咨询中,很多夫妻在离婚之前因为感情破裂大都会有一段时间的分居,短则数个月,长则十余年。夫妻二人既未办理离婚登记,也未进行财产分割,但实际上在分居期间双方依旧是有收入和支出的,尤其是分居期间的债务往往会成为离婚纠纷中双方争议的焦点。

需要提示的是,在这里所述的分居概念并非双方因为工作原因等导致的两地居住,而是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导致的分居。分居的情况如何证明呢?比如夫妻双方认可分居事实与分居时间的聊天记录或录音文件等、未判决双方离婚的判决书或者其他判决书中认定双方分居的事实、证人证言等均可以作为证据予以提交。那么在分居情况下,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事实上,是否分居并不是判断夫妻共债的标准。换言之,夫妻双方即便长时间分居但只要未办理离婚登记,双方依旧还是夫妻关系。因此,关于债务问题原则上还是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民法典》实施后,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064条[1]规定】。那么,到底夫妻双方分居时,应如何具体承担债务?就需要根据上述规定,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一、分居期间,一方负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债,主要以夫妻双方是否具有举债的合意、或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为认定标准。

事实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外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视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比如共债共签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这也是《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关于夫妻共债的判断标准】。据此,通常可得出以下观点:

(1)如果夫妻双方具有举债的合意,即便是分居状态,比如共债共签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都将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在夫妻双方无举债合意时,夫妻双方实际处于分居状态且日常消费开支系用于一方个人生活而非家庭或者夫妻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分居期间因个人生活消费所负债务原则上应由负债方个人承担。[2]

(3)分居期间,一方因共同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反之由负债方个人承担。

那该债务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分配原则如下:在离婚案件中,则应按《婚姻法》第41条(《民法典》第1089条)进行认定,即由举债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非举债方对债务无须承担偿还责任,已经承担偿还责任的则有权向举债方追偿。

二、分居期间,一方因子女抚养教育、赡养具有赡养义务的老人等导致的债务,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毫无疑问,即便是夫妻双方分居状态下,因子女抚养教育、赡养具有赡养义务的老人等导致一方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若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明确约定由一方承担对外债务的,是否另一方无须承担还款义务?此种情况下,债权人依旧有权请求夫妻双方共同还款,但还款一方可基于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向欠债一方进行追偿。

但夫妻一方若要证明该借款系用于子女抚养教育、赡养具有赡养义务的老人等用途的,应如何证明?比如借款系用于子女抚养教育的,可以提供诸如交学费的凭证、购买学习资料或者上辅导班的缴费凭证等。若该款项系转账汇款的,建议转账时做好备注明确该款项的用途。当然,上述证据的搜集还需要注意与借款的数额、时间做好对应,若时间间隔太长则很难证明该款项与款项用途之间的关联性。有条件时,建议在借款时注明借款用途,同时转账时做好相关备注。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法院将有可能不予采信举证一方的主张。

三、分居期间的信用卡消费原则上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但满足夫妻共债的构成条件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形,即分居期间一方的消费方式为刷信用卡时,那信用卡的消费是否为夫妻共债?鉴于刷信用卡消费的模式逐渐被越多的年轻人所接受,基于缺乏理财的意识,不乏存在信用卡消费透支欠款,分期还款的行为,而在分期还款期间仍然在刷卡消费,于是信用卡就一直存在债务,甚至负债数字越来越大。像这种滚雪球式的欠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如何甄别?

认定信用卡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还是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民法典》实施后,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通常,像这种信用卡实名制消费的情形,往往都是开卡人自行消费,基本不会存在夫妻另一方进行共债共签的情况,同样基于债务的性质很少有夫妻会进行事后追认。若夫妻双方未分居,因信用卡消费通常属于个人或家庭的日常消费,往往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当然特殊情形的除外。但若夫妻双方已实际分居,实务中又应如何具体认定债务的性质?实践中,在处理该问题时就需要严格区分欠款形成的时间[3],具体如下:

(1)若欠款形成于双方分居之前,且欠款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原则上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外,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消费的欠款原则上应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即便在分居之后,持卡人依旧对分居之前的信用卡透支行为进行分期还款的,该分期还款的款项原则上亦应视为双方的共同债务,这主要是因为分期偿还仅是债务偿还的一种方式,并不影响其夫妻共债的性质。

(2)若欠款形成于双方分居之后,则须区分该欠款的用途,即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子女抚养教育以及赡养老人等所负债务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应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这主要是因为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已经失去了共同生活的基础,亦失去了共同经营家庭生活的基础,分居后的信用卡透支行为不应视为双方共同用于家庭生活的必要支出而应视为信用卡持卡人的个人债务。

当然,亦有观点认为:鉴于信用卡债务均是有一定额度限制的,且通常信用卡消费多是日常消费、衣物饮食、日常家用等开销,这些行为作为夫妻一方均是具有家事代理权的,故无论分居之前还是分居期间,只要消费中没有不合理的大笔支出,不存在恶意举债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形,那么信用卡上的这些债务应认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具体案件最终如何判决还是需要根据案件事实以及综合因素的考量,由法院作出最终的裁判。

可见,分居后一方负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其判断标准还是主要依据夫妻共债的相关规定,当然,还应当根据分居的实际情况来区别对待。

[1]《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类似裁判观点可参考: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民申2909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753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粤01民终2383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496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京03民终2150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12民终2827号等。

[3]类似裁判观点可参考: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鲁1302民初21964号;高密市人民法院,()鲁0785民初462号。

作者:司艳溪律师/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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