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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练车教练未随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 保险是否赔偿?

时间:2021-02-24 20: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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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单独在道路上练车,教练未随车指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1、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取得驾驶证的法律规定和学员练车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2、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学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前,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按该条规定,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承担垫付医疗费的责任,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赔偿、误工赔偿、护理赔偿等损失是否属于财产损失,由于交强险条例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造成交强险赔偿结果不同,有些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交强险承担伤残赔偿等项目的赔偿责任,有些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伤残赔偿等项目的交强险赔偿责任。

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按该条规定,学员在无教练随同指导的情况下单独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交强险承担垫付责任,垫付后可以向驾驶培训机构追偿。但是,学员在有教练随同指导的情况下,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交强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学员在无教练随同指导的情况下单独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商业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与教练车的被保险人在商业保险合同中约定: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的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失或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商业险不承担赔偿责任。按此约定,学员单独练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偿商业险。当然,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未明确向投保人说明的,该条款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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