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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六盘水逮捕一男子 妻子出轨 丈夫做法让人大跌眼镜!

时间:2023-05-12 07: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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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钟检刑检刑诉〔〕1358号)2月5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王某甲、罗某甲、陈某甲、罗某乙、陈某乙、邓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生,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拘禁罪,4月4日本院决定逮捕, 8月5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生,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拘禁罪,4月4日本院决定逮捕, 8月5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2年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8月11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 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9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住址同上。曾因犯故意伤害罪1月24日被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9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3月1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拘留,同年4月4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钟山分局取保候审。4月3日,钟山分局解除取保候审。8月26日本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11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男,1995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拘禁罪,3月1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拘留,同年4月4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钟山分局取保候审。4月3日,钟山分局解除取保候审,于8月26日本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11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4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拘禁罪,3月1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拘留,同年4月4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钟山分局取保候审。4月3日,钟山分局解除取保候审, 8月26日本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2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9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拘禁罪,3月21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拘留,同年4月4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钟山分局取保候审。4月3日,钟山分局解除取保候审。于8月26日本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11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依法逮捕。

上列六被告人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被释放。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罗某甲、陈某甲、罗某乙、陈某乙、邓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罪,于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10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1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月20日19时许,陈某(已判)发现被害人董某某与自己妻子王某某(未领结婚证)微信聊天且有不正当****,即电话联系被告人邓某某等七人并告知他们相关情况。期间,陈某用王某某的微信将董某约至六盘水市钟山****。陈某驾驶一辆白色众泰越野车与被告人王某甲一起在六盘水市钟山区马鞍山接到邓某某,又去六盘水市人民医院附近与罗某丙、陶某某(二人均已判)、被告人罗某乙、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乙、被告人罗某甲会合。然后陈某等九人一起驾车来到六盘水市钟山区曹家湾水果批发市场附近,王某甲指认出董某某后,陈某乙、陈某等几人对董某某拳打脚踢并强行将董某某带上车。陈某便表示要将董某某拉至六盘水市钟山区梅花山,途中罗某丙打了董某某几耳光。到梅花山102省道276公里300米处附近,陈某、罗某丙、陶某某、王某甲等人将董某某带下车并殴打董某某,陈某拳打脚踢,陶某某用木棍打,罗某丙、王某甲用皮带打。董某某经殴打后承认与王某乙发生过不正当男女关系愿意向陈某赔偿,陈某同意后要求董某某赔偿三万元,董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向其小姑董海燕借款五千元,一共微信转账六千元到陶碑洋的手机微信上才让****。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罗某甲、罗某乙、陈某甲、邓某某、陈某乙非法限制他人自由,并殴打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六被告人均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其中陈某甲有前科。建议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4月;邓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罗某乙、罗某甲有期徒刑8月,缓刑1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图片来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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