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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施行在即!您关心的问题这有解答

时间:2021-01-24 01: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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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6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常生活垃圾该怎样投放?如何避免分类投放后又被混装混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鲍蕊近日接收本台记者专访,就大家关心的内容进行了解读。一起来看!

记者:如何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鲍蕊:促进源头减量,政府部门带头是前提。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促进源头减量,经营者减量措施是关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商品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等落实限制过度包装,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餐饮、娱乐、宾馆等经营服务单位应当采取环保提示、价格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减少垃圾的产生,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和可降解购物袋。

促进厨余垃圾减量,农贸市场减量措施是重点。条例规定要引导与鼓励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新建、改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应当同步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设施;现有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应当逐步建设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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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城市居住区管理责任人如何界定?

鲍蕊: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约定的实际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尚未实行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管理的老旧小区,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为管理责任人。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一的场所,虽然日常物业管理也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但责任人单一、明确,从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带头做好垃圾分类工作,有利于监管考核的角度,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机关、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办公或者生产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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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如何避免分类投放后又被混装混运?

鲍蕊:条例对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一是规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转运站点,并配置分类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二是严格规范收运和转运行为,明确收运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分类收集、密闭运输,不得混装混运。三是规定了生活垃圾的主要处置方式。四是建立“不分类、不收运,不分类、不处置”的拒收制度,保障全程分类效果的实现。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责任区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交付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主管部门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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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对于不正确投放生活垃圾行为如何处罚?

鲍蕊: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垃圾运输车跑冒滴漏,垃圾清运不及时,运输企业混装混运的问题,条例第四十一条专门细化设置对应的处罚规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在规定的时间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未实行密闭运输的;在运输途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等违反规定的行为都要面临行政处罚。

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动作为的作用尤为重要,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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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常生活垃圾我们该怎样投放?

鲍蕊: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分别规定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具体投放要求。针对反映较多的大件垃圾投放问题,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禁止混入其他垃圾制度,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园林绿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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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铜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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