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记者获悉,因新修订的《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将生育津贴发放天数由原来的按98天产假标准发放,调整为“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128天”,较原先增加了30天。为了更好保障广大参保女职工生育权益,按照省级部门统一部署,日前,宁德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全市生育保险待遇事项进行调整。
据了解,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为:(1)顺产128天,较原先增加30天;难产(含剖宫产)的为143天,比原定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2)怀孕三个月(原先为4个月)以内流产(含异位妊娠)的15天;怀孕三个月(原先为4个月)及以上流产的42天;怀孕七个月及以上流产的98天。孕期妊娠月以28天即4周为1个月计算。(3)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今年5月1日零时之后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新政策执行。5月1日之前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仍按原政策执行。
来源:宁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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