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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表决通过 重在解决“产权之惑”和“不敢转化”等问题 转化后

时间:2022-07-06 20: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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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如何跨过“最后一公里”的瓶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国企对转化经费投入视同利润

为解决“产权之惑”,此次立法明确成果完成单位转化自主权。根据条例,转化自主权主要体现在成果处置和奖励实施两个方面,一是成果完成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备案。二是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案并自主实施。

企业是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的载体。为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此次立法作了四个方面规定:一是支持企业加大成果转化经费投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国有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在业绩考核中视同于利润。二是建立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三是为企业开展成果转化提供融资、保险支持。四是加强产学研衔接。

确立成果转化“勤勉尽责制”

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属国有资产性质,部分高校院所有时“不敢转化”或者“不愿转化”。

为此,此次立法确立科技成果转化勤勉尽责制度。要求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规章制度;明确相关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相关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

条例明确了约定优先原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在成果转化后给予相关人员奖励和报酬;在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情况下,按照《转化法》的规定执行。

此次立法对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进行规定或者约定的标准作出指引。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以及作价投资的,可以从转让许可净收入、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转化成功投产后,可以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

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表决通过 重在解决“产权之惑”和“不敢转化”等问题 转化后奖励报酬不低于净收入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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