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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高招 解难题 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时间:2020-08-15 05: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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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由襄阳市检察院与市工商联主办的“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与检察工作”研讨会成功举行。这次研讨会特邀专家教授、企业家代表,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律师界代表以及两级检察机关一线办案人员近百人参加。大家齐聚一堂,共商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方妙计。

襄阳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冯艳飞出席研讨会并致辞。他指出,这次研讨会从政法工作、检察工作的视角,重点研讨如何精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非常及时,很有必要,契合了当前学习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部署要求,契合了充分发挥政法检察机关职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主题。他强调,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方面,政法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增强服务的主动性,多途径、多举措地优化法治环境;要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不断增强服务的精准性,精准对接民营企业司法需求,找准服务着力点,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不断增强服务的实效性,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尽可能减少对民营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

常本勇检察长在致辞中表示,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特色工作来抓,把依法、平等、全面保护原则贯穿到司法办案的各个环节。此次确定以“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与检察工作”为主题研讨相关问题,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听取市工商联和各位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充分征求与会专家学者、办案人员、律师代表的建议,为更好地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贡献检察力量汇聚各方智慧。

市工商联主席蒙世远指出,研讨会既是检察机关开门纳谏、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重要举措,也是民营企业家反映诉求、咨询法律问题的重要平台,检察机关带着责任、真情与民营企业家面对面、心连心开展讨论、交流,让企业家们真正感受到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工商联将与检察机关加强对接,在破解难题、延伸服务上再着力,共同推进民营企业更好发展。

会前,围绕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研究、对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涉及民营企业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与把握等三个专题,共征集论文45篇。

交流发言

论文作者交流发言

此次研讨交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题为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研究,来自5个基层检察院的论文作者代表,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朱自军,湖北文理学院孙立智,结合民营企业法治支撑体系、产权保护领域检察建议完善、涉民营企业经济犯罪调查分析、当前民营企业常见犯罪表现形式及预防对策等内容,进行交流发言。

民营企业家代表发言

第二阶段的研讨聚焦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法律问题,六位民营企业家代表常秋生、罗锋、周伟、林凡、李田、方卫华和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肖忠强先后发言。武汉大学张善斌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童德华教授、省律协副会长周成对两个阶段的发言进行点评。

童德华教授认为,应当更好地贯彻平等保护的原则,一定要充分考虑办案的社会效果。民营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治理,充分开展企业合规性审查,应当从侧重预防的角度考虑防范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

周成主任对各篇交流论文逐一进行点评,希望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多提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开展内部治理,预防各类法律风险,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提升、办案效果良好的目的。

张善斌教授从外部营商环境、民营企业自身的发展、政府和社会层面营造良好的亲清政商环境,打造健康的金融生态,营造更好的社会氛围方面进行了点评讲解,建议企业要优化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合规经营;司法机关要转变观念,搞好司法服务,共同克服民营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

案例研讨

第三阶段与会人员进行了案例研讨。围绕“如何区分虚假诉讼中的完全捏造型和部分篡改型?”“如何认定不完全骗取国家补贴资金型诈骗罪?”这两个问题,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胡谋武、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方正国、第二检察部主任张永海、思扬律师事务所李睿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代红存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指出认定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必须具备的条件,并且对案件如何定性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认定虚假诉讼罪必须是隐瞒债务全部清偿的事实,如果隐瞒债务部分清偿事实则不能认定”“应当根据关于社会民事诉讼诚信发展的情势对虚假诉讼犯罪认定做出不同处理。当前在民事诉讼中做出虚假陈诉比较普遍,如果一律入罪会造成打击面过宽”“对于双方没有恶意串通,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手段予以救济的,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近年来,国家出台大量政策扶持企业经营发展,但实践中却有很多骗取国家优惠政策的情形,有必要动用刑法对实践中这样的骗取行为进行处置”“如果没有伪造资料,在竞争激烈的招标活动中就不会中标,正是基于对伪造材料的信任才做出错误决定,因而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只要符合国家政策对资金使用的最终用途,没有违背国家资金使用目的,就不能认定为诈骗罪”“采用骗取手段但不违背国家给予补贴的初衷,可以通过行政处罚予以处置,不宜动用刑法”。

对于上述观点,武汉大学法学院何荣功教授指出,将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的确是基于慎刑的思想以及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诚信程度不高的现实,但要正确理解“部分篡改型”中“部分”的含义,如果民事纠纷客观存在,只是虚构支持该民事纠纷的证据,该情形不宜认定为本罪,手段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认定。“部分”宜限定为“次要部分”“非核心部分”,如篡改部分的数额远远超过真实的债权,仍然可以认定虚假诉讼罪。对于不完全骗取型诈骗行为,资金的用途、行为人骗取程度、是否真实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国家有没有因此而遭受实际损失等因素,是认定构成诈骗罪需要重要考虑的因素。只要申报的核心材料是真实的,虽然辅助材料是虚假,但投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且也符合资金实质使用用途,国家并没有遭受实质的损失,则不宜认定诈骗罪。

武汉大学张善斌教授则从民商法学角度进行解读,他认为,私法自治领域,公权应当谨慎介入,如果都按照完全意思自治的民商法理念看待一些案件可能都不会作为刑事犯罪处理,但这样反而不利于维持民商事法律秩序,应当从实现国家政策目的角度,谨慎作出犯罪化处理。

现场互动

研讨现场氛围热烈,与会的企业家代表结合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争相发言提问,专家教授答疑解惑、献计支招。

襄阳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会长、襄阳楚商联合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郭力说:“ 通过这次研讨会,我们能够清晰了解民营经济中易发的犯罪类型、犯罪表现形式以及预防对策,可以有效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希望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以案释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治意识和规范经营能力,共同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

来源丨襄阳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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