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70号),根据《“十三五”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国卫医发〔〕3号)及《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国卫办医函〔〕45号),进一步完善创伤医疗服务体系顶层设计,优化创伤医疗资源区域布局,我委组织制定了《国家创伤医学中心设置标准》及《国家创伤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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