肿瘤康复网,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肿瘤康复网 > 江苏金融审判司法建议保障市场健康发展

江苏金融审判司法建议保障市场健康发展

时间:2023-11-21 05:26:02

相关推荐

中国法院网讯(朱旻) 金融纠纷一定程度上体现着金融宏观运行状况的晴与雨,也常从“显微”处发现金融微观运行是否规范。近年来,江苏全省商事审判法官从审判实践中发现问题剖析原因,积极提出对策建议,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金融市场、推动金融改革创新提供了有益的法治指引。

应对在前 加强金融机构和消费者风险防范

金融健康运行的标准是有效防控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市场资金融通、企业资金流转有着极为重要的功能。然而从审理情况看,存在一些银行和从业人员风险意识淡化,甚至为追求高增长而放任风险。

年初,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贾梦姣在审理当地某银行起诉的系列金融借款案件中,发现存在贷款人签名或印章不实的情况。担保人在庭审中以签名非本人签署,或印章为信贷人员、借款人私刻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这些情况的多次出现引起了她的注意。

“我意识到信贷员放款的不规范可能已经不是个案的问题。带着这个疑问去审理,发现该银行确实存在放贷手续不规范等情形。包括对贷款人资信情况审查不够,未能按照规章制度对借款人资格、偿还能力进行严格审查,给不符合条件的人违规贷款、抵押担保。对贷款用途审查不严,相当一部分借款人借款后并未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而是用于赌博、炒股或另行高息转贷以牟取利益。还有担保流于形式,债务人之间互相担保、担保人重复担保现象突出。”

统计发现,金坛法院度共受理金融借款案件316件,涉案标的额75220.97万元,其中受理该银行金融借款案件143件,涉案标的额55518.07万元,这也从数据层面印证了贾梦姣法官的思考。

随后金坛法院向该银行发出司法建议,提出严格贷款审批手续、加强贷款后监督,以期规范该银行的放贷行为,保护地方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服务改革 依法规范金融创新发展

随着经济高质量发展,金融改革会带来新问题新挑战。江苏法院积极提出司法建议为金融改革创新建言献策,特别是针对一些金融新产品可能存在损害金融安全与公平隐患的,在司法建议中依法予以规制和引导。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走访调研中发现,多家法院反映保理纠纷问题突出,即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否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法院仅凭借款人单方提供的基础交易合同及发票难以认定应收账款的真实存在。

了解相关情况后,无锡中院及时向无锡银监分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银行在办理保理业务中,应制作应收账款债权确认通知书,在借款发放之前,由应收账款债务人签字确认,以避免进入诉讼后当事人对基础交易关系的真实性产生争议,也杜绝当事人之间通过合谋虚构基础交易合同骗取保理借款的可能。建议借款人对转让给保理银行的应收账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此保理银行既可以向基础交易关系的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又可以同时向借款人主张对应收账款的连带保证责任。

无锡银监分局收到司法建议后,回函表示将向全市银行及时转发《司法建议书》,督促银行严格业务流程管理,强化信用风险管控;引导银行积极运用登记系统,提高债权转让安全性和透明度。

“司法建议的着眼点在完善金融交易模式。保理借款是银行的金融创新产品之一,因其较好地解决了企业在出货及货款回收期间的资金需求,盘活了应收账款的金融价值而很受欢迎。因此对于保理借款的效力司法是支持的。发出司法建议重在提醒金融创新中的风险,引导和保障金融创新行为。”该条建议的发出者,无锡中院金融庭陈迪金法官在采访中谈道。

随着网约车行业的发展,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进行载客收费的现象增多,如在此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往往以投保人改变车辆用途增加车辆风险为由拒绝赔偿,而投保人又以对相关免赔条款不知情为由抗辩,引发矛盾纠纷。为此,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向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设立专门针对网约车的新型险种,加强对网约车免赔条款的提示、说明,引导客户投保针对网约车的保险,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应当由投保人签字确认。后该协会回函表示,已将该建议转送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部门做进一步研究。

引领规则 营造诚信经营环境

江苏高院民二庭负责同志谈道,通过司法建议推动建立健全市场信用评估制度、信用信息公开制度、信用监管制度,确立“有信则立、无信则亡”的市场价值导向是全省优秀商事审判司法建议的着力点。

无锡中院在审理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商贸公司向某美容制品有限公司按每店3000至5000元的标准收取进入超市的“客情费”,并明确该“客情费”系公关费,是为了将产品进入超市销售而非法给予超市负责人以及店长等人的礼品、吃喝等费用。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且扰乱和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双方关于“客情费”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的规定,属无效约定,最终判决驳回某商贸公司要求某美容制品公司支付“客情费”的主张。

随后,无锡中院向安徽省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就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实施的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深入地检查和梳理,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超市等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和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

该案承办法官朱光烁认为,对市场主体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制裁,绝不让诉讼成为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是法官办案时的价值导向。由个案到社会层面,司法建议的发出对增强市场主体的依法经营意识,建立良好的市场经营规范秩序会起到更好的效果。

关注效率 助力金融行业高效解纷

金融纠纷案件中,因被告“跑路”、躲避债务恶意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等原因,送达难问题尤其突出。部分案件因多次送达未果只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导致诉讼周期拉长,也严重影响了金融债权清收。为此,苏州、扬州、南通等多地法院均积极向金融机构主管单位提出相关司法建议。

苏州中院民二庭副庭长俞水娟在审理涉及银行债权人的商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少案件因作为被告的借款人、用卡人、保证人出现联系不上、下落不明导致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和裁判文书送达困难,从而只能采取公告送达。据测算,这类最终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平均比正常案件诉讼周期要多出5个月时间。而此类案件数约占中院金融类案件的20%左右,并有逐渐增多的趋势。

为此,俞水娟经过调研后提出一个想法:能否由银行在签订借款、担保等合同时,将“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作为特别约定的合同附件,确认具体的详细地址作为银行送达催收函、对账单以及产生纠纷后法院送达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并在确认中明确因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银行,导致文书未被实际接收的,视为文书已经送达。该想法得到了庭里赞同,苏州中院随后向人民银行苏州分行和在苏的30余家商业银行发出了增加“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司法建议。

该份司法建议发出后,在苏州全市银行系统引起了强烈反响并得到大力推广。中国银行苏州分行第一时间向全市各支行发文,明确将“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签署作为授信发放和办理卡分期业务的前提条件。

而在银行采纳该司法建议推行“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签署之后,相关诉讼至法院的案件,其审理效率也得到了大大提升。记者随机选取了司法建议推行后苏州中院审理的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该案11月5日立案,在诉讼中法院按照经借款人、担保人确认的“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顺利送达了诉讼文书材料,案件于12月13日即已审结,成功缩短了该类案件的诉讼周期,也降低了银行的诉讼成本。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3条中也明确“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即该规定中亦已确认了合同约定地址可以作为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

如果觉得《江苏金融审判司法建议保障市场健康发展》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并留下你的观点哦!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