肿瘤康复网,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肿瘤康复网 > 枞阳县非贫困人口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试行)

枞阳县非贫困人口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试行)

时间:2019-09-20 21:51:23

相关推荐

为进一步提高枞阳县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非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待遇,防范引发因病致贫风险,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两会”期间省长李国英参加铜陵代表团审议有关任务事项交办单位的通知》、中共铜陵市委办公室和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深入开展扶贫开发工作“重精准、补短板、促攻坚”专项整改行动十项举措的通知》(办〔〕73号)以及铜陵市政府金融办、铜陵市卫计委、铜陵市财政局、铜陵市扶贫办《关于印发枞阳县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铜金〔〕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对象

枞阳县参加新农合(简称参合)的非贫困人口,因病在省内医疗机构就诊(包括慢病门诊、门诊单病种、正常住院、住院单病种、特慢病多疗程住院、住院分娩及其并发症和合并症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未参合新生儿住院,下同),年度累计医疗费用经现行新农合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数额仍较大的参合人群。

贫困人口与非贫困人口的动态调整,以县扶贫办的正式文件为准。

二、补偿标准

1、自本补充医疗保险执行之日起,非贫困参合患者在县内医疗机构、省内市级医疗机构、省内省级医疗机构年度就诊累计合规医疗费用(以省农合办文件解释为准),经新农合基本补偿、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民政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分别实行“1579”、“2579”、“3579”标准进行再补偿。即: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分别经扣除1万、2万、3万元起付线后,对超过部分进行分段再补偿。扣起付线分段再补偿标准分别为:0~2万元段再补偿50%、2万元以上~5万元段再补偿70%、5万元以上段再补偿90%,三段按比例计算金额合计数为当次补偿总金额。

2、非贫困参合患者在省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不享受本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待遇。

3、非贫困参合患者分别在省内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诊的补充医疗保险起付线封顶额,按照年度内就诊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确定。

4、本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年度再补偿金额实行10万元封顶。

三、经办模式

非贫困人口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枞阳支公司独立经办。非贫困人口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所需相关材料,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枞阳支公司负责受理,农村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予以协助。具体经办合同由县合医局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枞阳支公司签定,县卫计委、县财政局监签。

四、资金来源

非贫困人口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县财政承担,财政预算金额在经办合同中进行具体约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枞阳支公司最高理赔金额为财政预算资金的110%。

五、基金管理

非贫困人口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县财政局按季度预拨至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枞阳支公司专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枞阳支公司按照规定比例支付保险对象合规可再补偿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县财政局会同县卫计委、县合医局加强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枞阳支公司经办业务监督,对理赔错误的要予以纠正,无法追回的损失由经办机构承担;经办机构要优化服务,保证质量,开设理赔“绿色通道”,对符合理赔的对象及时查勘、理赔到位,切实保障参保人群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结算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枞阳支公司按实际理赔金额的2%提取服务费。赔付年度结束后(赔付年度和农村居民医保报销年度保持一致),基金如有结余,结余部分按8%奖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枞阳支公司,其余的全部转为下一年度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或返还财政;如果不足,超过110%的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追加,据实支付,其服务费2%由县财政另行安排。

七、本方案自10月1日起试行至12月31日(以出院时间为准,10月1日以前出院并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不予以累加计算补偿)。

如果觉得《枞阳县非贫困人口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试行)》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并留下你的观点哦!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