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医保发〔〕18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医保发〔〕18号)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新医保发﹝﹞89号)文件精神,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就做好全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80元(实际预收250元)在此基础上,确定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个人预缴金额为每人每年310元(即预收280元,补缴30元)。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新医保发﹝﹞78号)文件精神,新增财政补助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在人均筹资标准上增加15元。
三、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标准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医保发〔〕18号),对特困供养人员个人缴费全额补贴,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个人缴费给予定额补贴的要求,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标准为:
㈠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每人310元全额补贴。
㈡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个人缴费30元,补贴280元。
㈢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个人缴费100元,补贴210元。
四、资金支出渠道
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统一通过医疗救助资金渠道解决。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后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标准自9月1日起执行。
原标题:《关于做好博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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