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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知识问答

时间:2023-08-18 20: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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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人单位能否以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

答:不能。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

6、用人单位能否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答:不能。《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7、婚假是否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

答: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婚假假期。

8、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以享受免费妇科体检?

答:是的。每两年一次享受一次70元钱标准的免费妇科体检。检查项目包括:妇科双合诊、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宫颈癌巴氏细胞学检查、盆腔B超(含子宫、附件)和乳腺手诊。

9、女职工“四期”保护,是指哪“四期”?

答:女职工“四期”是指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还对已婚待孕期和更年期做出了新的规定。

10、女职工“四期”保护,主要保护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保护内容包括女职工在“四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孕期、哺乳期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的限制,产假和哺乳假等规定。

11、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明确哪些专属条款?

答: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下列事项:

(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二)本单位属于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三)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四)所从事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五)所从事岗位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六)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享有的适当岗位津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告知女职工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列明。

12、经期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

13、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第二条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是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二是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三是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是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14、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是否每次都需经医疗单位证明,才能给予公假一天。

答:是的,每次都需要医疗单位证明。

15、用人单位能否给女职工发放卫生费?

答:可以。《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

16、女职工卫生费怎么支出?

答:女职工卫生费由用人单位支出,可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17、用人单位能否因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

答:不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18、用人单位能否因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19、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能否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答: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0、用人单位能否调整孕期女职工的岗位?

答:能。调整怀孕女职工工作岗位有两种情况:(1)必须调整的情形,即如果女职工怀孕前从事的工作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怀孕后必须调离原工作岗位,改为从事不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2)可以调整的情形,即虽然女职工孕期从事的工作不属于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但如果怀孕女职工本人感到不能适应孕前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1、孕期女职工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能否降低其的工资?

答:不能。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许多用人单位认为,发放岗位工资是正常的,但“同工同酬”不能适用在“特殊保护对象的特殊时期”。

22、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规定,如果不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也没有主动提出辞职或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不得辞退女职工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即使此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女职工没有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到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23、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是不是绝对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是的。《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些都适用于三期的女职工的。

24、对已婚待孕期有哪些保护?

答:《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已婚待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

25、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

答: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26、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哪些保护?

答:《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工间休息;

(五)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27、孕期女职工产检或者工间休息时,有劳动定额的,应该如何执行?

答:孕期女职工产检或者工间休息的,有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的劳动量。

28、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安排其休息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答:需上班确有困难的,且应当有医疗机构的证明。

29、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休息期间的工资如何计发?

答: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0、什么是夜班劳动?

答:《关于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问题的解答》对于夜班做出了明确解释: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31、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是否算作劳动时间?

答:算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2、怀孕4到7个月的女职工如想休息,有什么手续?

答:本人申请,单位可根据女职工身体状况、工作需要等决定同不同意。

33、怀孕4到7个月的女职工经单位同意休息的,工资如何计发?

答: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4、女职工怀孕流产享受多少天产假?

答:《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35、女职工生育享受多少天产假?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

36、产假的天数是指自然日还是工作日?

答:产假的天数是指自然日,包括星期六、星期天和国家法定假日

37、产假期间碰到国家法定休假日,都应该顺延吗?

答:不是都顺延的。只有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方延长产假三十天,如果碰到国家法定休假日才顺延。

38、国家法定休假日有多少天?

答:全年11天。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39、只有正常生育后才能休产假吗?

答:不是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40、产假如果碰到暑假、高温假等,是否叠加使用?

答:不可以,产假期间如碰到暑假、高温假等假期,只能重叠,不能相加。

41、产假开始计算的原则?

答:产假最早从预产期前15天开始计算,最迟从生产当天开始计算。

42、生育二孩时也跟生育一孩时享受一样的产假吗?

答:是的,只要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不论是第几胎,都享受一样的产假。

43、共同育儿假是怎么规定的?

答:《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在女方产假期间,鼓励男方所在用人单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5天的共同育儿假。

44、现在晚婚晚育还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自1月1日起,就不存在晚婚晚育的优惠政策了。

45、男职工的护理假多少天?

答:15天。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第二十七条:自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46、男职工享受护理假是否影响工资?

答:不影响。护理假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待遇。

47、男职工享受护理假是否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答:是的,男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48、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49、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哪些保护?

答:《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实行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劳动量;

(四)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50、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哪些劳动?

答: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51、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实行人工哺乳是否可以不给哺乳时间?

答:不可以。哺乳期指女职工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这期间每天一小时是法定给予女职工进行哺乳的时间,不以女职工是否以母乳喂养婴儿而有所异同。

52、女职工产假结束后,哺乳期内,能不能休哺乳假?

答:能,但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即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后才能享受哺乳假。注意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3、女职工休哺乳假期间,工资如付支付?

答: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54、女职工产假期满工作是否有恢复期?

答:有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周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劳动量。

55、用人单位能否变动产假期满女职工的工作?

答: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安排女职工在原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应当与女职工协商解决。

56、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更年期女职工哪些保护?

答:《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57、用人单位应当如何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答:《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上: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劳动场所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三)提供免受性骚扰的工作环境;

(四)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并保护当事人隐私;

(五)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性骚扰的其他措施。

58、何为“性骚扰”?

答: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对“性骚扰”的界定描述为“违背妇女意愿”,“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女性进行骚扰。

59、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60、什么是生育津贴及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

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分两种情况:(一)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支付标准是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二)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

61、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包括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下列费用:(一)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二)分娩医疗费用;(三)分娩住院期间生育并发症、合并症医疗费用;(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手术住院期间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62、生育津贴以何种方式支付给职工?

生育保险自1994年实施以来,各地方根据本地区情况制订了生育津贴的支付办法,其支付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将生育津贴按月划入职工银行帐户;二是社保经办机构将生育津贴支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

63、参保男职工和配偶享受到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二)男职工配偶为无业人员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标准的50%支付;(三)参保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由基金支付。

64、生育津贴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答:不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65、生育津贴如果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怎么办?

答: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66、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包括哪些?

答: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包括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下列费用:

(一)门诊产前检查费用;

(二)分娩医疗费用;

(三)分娩住院期间生育并发症、合并症医疗费用;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手术住院期间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67、一次性营养补助如何计发?

答: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68、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哪些保护?

答:《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实行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假期;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假期。

69、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男职工多少天的节育假?

答:男职工节育假:

(一)男职工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休息7天;

(二)男职工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休息14天。

70、全面二孩政策开始于什么时候?

答:全面二孩政策1月1日起正式实施。

71、什么情况下,有了两个子女还可以再生育?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72、生育二孩的产假待遇跟一孩时是不是一样?

答:一样的。依法生育二孩(及以上)时,女方的产假、哺乳假、男方陪护假等都跟生育一孩时一样。

73、独生子女父母享受的特殊待遇有什么哪些?

答:(一)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相关奖励扶助;

(三)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四)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74、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保护女职工的职业健康?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觉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尤其是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业企业,要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职业安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

企业在组织生产劳动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同时,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应将本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依法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监测,切实保护女职工的职业健康与生殖健康。

75、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女职工应做好哪些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

答:《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女职工安排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承担检查费用,书面告知检查结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6、用人单位需要给女职工安排妇科体检吗?

答:需要。《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每年至少安排1次妇女常见病普查,对年满35周岁的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77、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上班时间进行体检,工资如何计算?

答: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安排的时间内进行健康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正常结算工资。

78、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哪些设施?

答:《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鼓励用人单位依托社会专业机构建立托幼机构。

79、用人单位如果违反《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应该如何处理?

答:《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0、对于本单位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应当如何告知本单位女职工?

答:书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81、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宗旨是什么?

答:宗旨是保护女职工免受职业病危害,尤其是保护女性生理特殊时期的健康,保证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82、妇女节放假吗?

答:放假。《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条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8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方在哪三个时期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

答: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84、《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中有女会员多少人以上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答: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中有女会员10人以上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85、什么是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答: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女职工特殊保护及其相关内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专项书面协议。

86、为什么要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答: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是集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化和延伸,它提高了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是工会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特殊利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

女职工由于生理特点和承担人类再生产的特殊使命,她们的特殊权益理应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但是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无视国家保护女职工的法律法规,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在企业建立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制度成为工会组织维护女职工权益的必然选择。实践证明,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对于推动国家保护女职工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调动女职工参与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推动工会女职工维权机制创新和完善,增强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87、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主要包括的内容有:(1)女职工的劳动经济权利:劳动就业、同工同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等。2)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女职工禁忌劳动保护、“四期”保护、妇科疾病普查、生育待遇等。( 3)女职工的政治文化教育发展权利:职业教育、技术培训、晋职晋级、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4)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88、已建工会女职工多少人以上的企业单位,必须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答:已建工会并签订集体合同,并且女职工25人以上的企业必须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89、工会对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凡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并签订了集体合同的单位都要积极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尚未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可通过平等协商,先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不具备单独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条件的企业,可以综合性集体合同附件或专章的形式对女职工权益保护做出规定;女职工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企业可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来覆盖。

90、女职工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企业,如何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答: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时,女职工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来覆盖。

91、什么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答: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女职工享受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职工享有的权益,同时还享有国家对妇女规定的权益、包括女职工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以及人身权利。

92、什么是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答:女职工特殊利益是指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妇女应享受有的合法权益外,还享受国家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体力状况、“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情况等,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给予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以及对女职工在“四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93、工作场所如何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禁止任何人以语言、文字、肢体、行为、图像、电子信息等方式对女职工实施性骚扰。同时应当采取具体措施,通过建立适当的工作环境、设置必要的监控装置、制定适当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并规定严格的处罚责任;在电梯等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在相关场所设置可视窗口;张贴禁止性骚扰女职工的宣传画、警示牌,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营造尊重女职工的工作氛围;多用透明的、开放式的办公室等。

其次,用人单位应积极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一旦发生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应予以主动制止;接到女职工求助请求后,应及时救助、调解或者处理。同时,教育女职工自尊,鼓励女职工勇敢制止不良企图,并为女职工提供帮助。

女职工则应保持警惕心理,做好预防工作,在劳动场所除加强自我防范之外,注意夏日着装;在集体合同中要求用人单位规定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内容。一旦遭受性骚扰,女职工应及时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编辑:冯菡茹

审核:朱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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