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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0-02-09 17: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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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40号),加快全区健康服务业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基础上,转变职能,加强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引入社会资本,着力扩大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消费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到,基本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业体系,医疗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健康管理与促进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健康保险服务进一步完善,健康服务相关支撑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健康服务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健康服务业总额占全区GDP的7.5%左右,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医疗卫生康复服务。

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合理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公立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鼓励、吸引境外企业、医疗机构等来宁合资、合作办医。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的政策。支持鼓励银川市在社会办医方面先行先试,争取列为国家社会办医联系点。

优化医疗服务资源配置。发展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等三大医疗集团和医疗服务共同体,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全区二级以上综合(中医)医院设立老年病科,推动医疗集团和同类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每个市、县(区)要在现有医疗资源的基础上,确定1家综合医疗机构执行一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医疗资源集中的城市,鼓励二级医院通过转型、新建等多种形式,积极发展康复医院(中心)、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

构建专业化、规范化的护理服务体系。推进临床护理服务价格调整,强化临床护理岗位责任管理,完善质量评价机制,加强培训考核,提高护理质量。建立健全新型护理医保政策,鼓励发展康复护理、老年护理、残疾人护理、家庭护理等适应不同人群需要的护理服务,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

扩大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布点。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做到卫生服务站全覆盖,并配备专业医护人员,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捷医疗诊断和服务。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促进社区卫生和社区养老资源融合发展。

(二)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服务。

推进“医养结合”试点。鼓励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养老机构建立健全业务协作机制,对长期需要合作医疗护理的参保人员开展住院医疗护理服务或开设家庭病床,医疗护理费用按规定标准和报销比例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医疗机构,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合理布局养老机构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

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丰富、全面的健康管理服务。以社区为单位,实施家庭责任医生制度,建立医院专家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巡回诊疗和坐诊制度,鼓励发展日间照料、全托、半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人照料服务,让社区老年人在家门口享受到方便、价廉、质优的医疗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

(三)积极发展健康保险。

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多样化、多层次、规范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鼓励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扩大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医疗执业保险。

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充分发挥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对医疗费用监控的作用,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和待遇政策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到医疗机构核查医疗费用时,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合作的机制,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为参保人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健康风险干预等服务。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四)全面发展中(回)医药医疗保健服务。

提升中(回)医健康服务能力。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力争使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70%的村卫生室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加强全区中(回)医医院治未病科和康复科建设,大力培养中医药预防保健及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回)医坐堂诊疗服务。开发中(回)医药诊疗、养生保健仪器设备。

推广科学规范的中医保健知识及产品。加强药食同用中药材的种植及产品研发与应用,重点开发穆斯林保健养生产品。宣传中(回)医药养生保健知识,探索中(回)医养生保健机构准入试点,鼓励有资质的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推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鼓励和扶持优秀的中(回)医药机构到境外开办中(回)医医院、连锁诊所等。

(五)支持发展多样化健康服务。

发展健康体检、咨询等健康服务。积极推进实施全区城乡居民普惠性健康体检制度,为体检人员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在全区医疗机构实现信息共享,为体检人员今后防病治病提供参考。引导体检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开展连锁经营。加快发展心理健康服务,培育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咨询、辅导机构。扶持发展母婴照料服务。推进全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改革试点。探索面向居民家庭的签约服务。

发展全民健身、科学健身。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引导体育健身消费。加强县级公共体育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社区多功能公共运动场、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体育公园等基层群众健身设施建设,力争使80%以上的市、县(区)建有“全民健身活动中心”,70%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建有体育健身设施并实现健身路径全覆盖。推动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馆的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俱乐部和体育健身组织发展,大力支持中老年、青少年、儿童体育健身。

发展健康文化和旅游。支持健康知识传播机构发展,培育健康文化产业。整合优势医疗资源、中医药等特色养生保健资源、绿色生态旅游资源,大力推进医疗、文化、体育等多业态与旅游融合发展,积极支持企业和社会资本发展健康旅游,开发富有宁夏特色的健康旅游产品。

(六)培育健康服务业相关支撑产业。

支持研发制造和应用自主知识产权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相关健康产品。引导制药企业生产升级换代,支持创新药物、医疗器械研发,推动制药行业的国内和国际合作;鼓励到期专利药品仿制,支持回药的研发、临床运用及产业化,充分提升宁夏生产药品的竞争力、影响力,提高产值及市场覆盖率。支持老年人专用保健用品、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食品药品的研发生产。

支持发展第三方服务。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康复服务领域,引导专业医学检验中心、影像中心等发展,支持发展第三方的医疗服务评价、健康管理服务评价、养老服务评估,以及健康市场调查和咨询服务。支持社会资本组建食品药品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服务。完善科技中介体系,大力发展专业化、市场化的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建设健康教育科普基地,加大养老保健、健康养生,常见多发疾病预防等健康科普宣传。

支持发展健康服务产业集群。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和特色优势,科学规划,创新体制,发展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培育一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中(回)医药、养老产业等重点产业,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

(七)健全人力资源保障机制。

加大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力度。支持区内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健康服务业相关学科专业,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规范并加快养老护理员、营养师、育婴师、康复师、按摩师、心理咨询师等从业人员培养。对全区18岁-—55岁有健康服务业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并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补贴。

促进人才流动。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不断深化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医务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人才合作机制,对非公立医院机构人才培养、培训和进修等给予支持。完善养老、康复机构医护、康复人员职称评定、培训等相关政策。深入实施医药卫生领域人才项目,吸引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来宁服务。

(八)夯实健康服务业发展基础。

推进健康服务信息化。加强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药品器械、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综合管理和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加快远程诊疗体系建设。探索发展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平等竞争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商务平台,不断提升自动化、智能化健康服务水平。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快建设诚信服务制度。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失信惩戒机制,将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健全相关信息发布制度。

三、政策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健康服务业准入制度,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未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外地资本开放。民办非营利性机构享受与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待遇。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

(二)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各级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机构用地。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规定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配套健康服务业相关设施。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健康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健康服务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三)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健康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劵。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健康服务领域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健康服务企业有效利用境外直接投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国际商业贷款。

(四)完善财税价格政策。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逐步增加政府采购健康服务公共产品的类别和数量。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完善政府投资补助政策,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医药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在税前扣除。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在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方面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

(五)引导和保障健康消费可持续增长。进一步完善参保人员利用基层医疗服务、康复医疗服务的引导措施和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探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残疾人以及特困供养人员的护理补贴制度,促进群众健康消费观念转变。

(六)完善健康服务法规标准和监管。健全健康服务标准体系,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鼓励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参与新兴健康服务领域服务标准的制定。在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健康服务行业,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依法规范健康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和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健康消费氛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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