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网吧服务员,户籍地河南省淮滨县**镇**街**。因本案于7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7月26日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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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7月15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因手头拮据而在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附近路边闲逛伺机寻找抢劫作案目标。当晚23时10分,被告人胡某某尾随孤身行走的路人沈某某至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云溪印象6号**幢**楼门口,以捂嘴、锁喉方式控制住被害人沈某某,将沈某某拖至路边绿化带旁,逼迫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48元、支付宝转账人民币35000元。
抢劫得手后,被告人胡某某又强迫被害人沈某某为其口*,大约20分钟后被告人胡某某逃离现场。
案发后,部分赃款人民币23000元已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沈某某。
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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