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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鲍毓明涉性侵养女案:罪名不成立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还有12人被处理

时间:2021-07-27 14: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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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财富杂志

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鲍某某涉嫌性侵韩某某案调查情况。经全面深入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央视新闻、新华社、证券时报、太和发布微信公号

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鲍某某涉嫌性侵韩某某案调查情况。经全面深入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

4月以来,媒体网络报道鲍某某性侵“养女”,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山东及江苏、北京、天津、安徽等涉案地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韩某某指控鲍某某性侵和媒体网络反映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彻查该案工作进行全程督导。调查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讯问、询问当事人,走访相关证人,固定提取各类物证、书证、视频资料、电子数据,开展现场勘验、检查和检验鉴定。6月以来,联合督导组又对案件调查工作进行了全面复查,目前有关事实已经查清。

01

关于鲍某某、韩某某的基本情况

被控告人鲍某某,男,1972年6月出生,离异,美国籍,原籍天津,具有中美两国律师资格,案发前系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独立董事,10月14日因涉嫌强奸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审。

控告人韩某某,女,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自幼随爷爷奶奶生活,随父母租住江苏省南京市。户籍登记出生日期为2001年8月,实际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

调查发现,3月,韩某某和其父亲提供虚假出生证明和证人证言,申请更改了出生日期。经查阅韩某某学籍材料和历史档案,询问相关当事人和韩某某亲属、同学、邻居等知情人,并结合韩某某骨龄鉴定结果,查明韩某某真实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

02

关于鲍某某、韩某某的交往情况

调查发现,4月至2月,鲍某某在网上多次发布“收养”信息。9月开始,韩某某为改善生活条件,通过QQ等多次发布寻求“收养”信息,并与多人联系商谈“收养”事宜。

韩某某在网上看到鲍某某发布的“收养”信息后,主动与鲍某某联系。10月10日,鲍某某到南京与韩某某及其母亲见面,两人以“收养”名义开始交往并发展为两性关系。6月两人关系破裂。期间两人实际共同居住生活150余天,因感情等问题曾多次发生矛盾。在两人交往过程中,鲍某某不知道韩某某真实年龄。经向民政部门了解,两人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未办理收养手续,不存在收养关系。

03

关于韩某某控告鲍某某性侵的情况

经深入调查,未发现鲍某某违背韩某某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韩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证据。韩某某与鲍某某见面时已年满十八周岁,不属于法律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意见,韩某某具有性防卫能力和作证能力。韩某某关于被鲍某某使用暴力手段发生性关系的陈述内容及提交的有关物证,经查证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调查显示,韩某某多次报案、撤案、对外寻求帮助,均与其和鲍某某产生矛盾或两人关系出现问题相关,一旦两人关系恢复或和好,韩某某即否认报警或者要求公安机关撤案。

调查显示,在鲍某某、韩某某交往期间,韩某某行动自由,与家人、朋友保持正常通讯,未发现被鲍某某控制人身和通讯自由的情况。在不与鲍某某共同居住期间,韩某某在南京正常上学、生活,且在多次报警的同时,以交朋友为名结识其他男性并交往。调查未发现韩某某QQ账户被鲍某某控制和伪造聊天记录的情况,未发现韩某某被鲍某某言语洗脑、实施精神控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

综合本案查证情况,鲍某某和韩某某存在同居行为和两性关系,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违背韩某某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能认定鲍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鲍某某明知其本人和韩某某的情况都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收养和被收养条件,且在自认为韩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以“收养”为名与韩某某交往且与其发生性关系,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应当受到社会谴责。

调查中发现的鲍某某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已移交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04

关于网上反映的其他问题

针对网上反映的公安机关在处理此案期间存在的问题,督导组同时进行了深入调查。相关材料证实,公安机关对鲍某某涉嫌性侵的数次报警报案都依法进行了处置,不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

同时,发现基层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如办案民警和值班人员在接听韩某某及外地警方电话时态度生硬、不够文明等情况,督导组已责成相关单位进行认真整改。关于安徽省太和县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在韩某某户籍年龄变更中存在的违规办理问题,由当地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针对性侵犯罪特别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检察、公安机关将始终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惩处,坚持有案必查、有罪必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05

鲍某某律师执业证书被吊销

此外,据央视新闻,北京市司法局最新通报:鲍某某,男,汉族,1972年6月出生,现为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为11101199610909409。

经查,鲍某某于5月由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变更到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在企业任职,取得外国国籍后隐瞒不报仍以专职律师身份执业,涉嫌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我局依法对鲍某某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

9月11日,北京市司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吊销鲍某某的律师执业证书。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涉嫌对本所律师鲍某某疏于管理,西城区司法局、西城区律师协会已分别对该所立案调查。

近期,司法部已部署开展针对律师违规兼职和丧失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等问题的专项清理活动。

06

公安部:决定对鲍某某驱逐出境

据新华社消息,经司法行政部门调查,美国人鲍某某在华期间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公安部决定对鲍某某驱逐出境。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对鲍某某驱逐出境决定。

07

违规变更韩某某户籍年龄,12人被处理

太和发布微信公号9月17日消息,安徽省太和县委针对“鲍某某涉嫌性侵案”暴露的有关部门在韩某某户籍年龄变更中存在的违规办理问题,安徽省太和县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经安徽省太和县委研究,决定对在韩某某户籍年龄更改中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相关责任人12人予以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太和县公安局原墙镇派出所民警王刚、李振东和辅警刘晓艳以及县公安局户籍管理中队长尹坤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对负责审批、审核材料的太和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鲍宇、原墙镇派出所所长佘玉杰进行诫勉谈话;

对为韩某某违规办理恢复学籍手续的太和中学学籍管理员王海涛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原墙卫生院前院长陈振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对出具虚假证词的太和县原墙镇西街村委会委员魏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对出具虚假材料的太和县原墙镇西街村委会文书王辉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对管理学校公章不善的太和中学办公室主任杨林给予诫勉谈话处分;

对违规签发出生证明的太和县妇幼保健站合同制职工蒿兴雨由其单位进行处理。

太和县公安局依法对韩某某户籍年龄信息予以纠正。

08

事件回顾

4月,一段6分钟的短片被媒体曝光,一名女孩自述“被某上市公司高管性侵四年”,此事件随即成为舆论的中心。

4月9日、10日,两家公司与鲍某某完成切割。

4月11日,烟台市公安局发布通告:关于一女子控告鲍某某性侵一案,我局已组成工作专班,并商请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前期芝罘公安分局侦办的案件事实及公众关注的相关问题正在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4月13日,针对鲍某某涉嫌性侵一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

6月18日,司法部开展专职律师违规兼职清理,点名鲍某某取得美国国籍后隐瞒不报,仍然以专职律师身份执业,严重影响律师队伍的形象和声誉。

8月份,媒体报道有网友扒出当事女孩韩某疑有两张身份证。一张显示其出生于2001年8月20日,另一张显示其出生于1997年10月1日。网友据此推测,若其出生于1997年,与鲍某某第一次认识时,则已达到18岁。韩某户籍地安徽阜阳太和县警方回应称,此前已对七八位涉事民警进行处理,目前上级部门在处理。

过程中,鲍某某曾连续对媒体发声,称自己和少女并非养父女关系,而是情侣关系,为了等她自己一直单身。而在5月1日,鲍某某更是在微博发文十问被害女孩,斥责对方一直在撒谎,自己是被诬陷的。

9月5日,鲍某某在微信公号上发文,质疑南风窗此前发布的“画皮文”,认为报道中有多个疑点,侵犯了鲍某某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涉嫌构成诽谤、寻衅滋事。

9月6日,南风窗在微信发布了一篇名为《“收养”李星星》的稿件。文中公布了由鲍某某提供的其与韩某母亲的QQ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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