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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已入刑 任性需谨慎——二连一男子酒后袭警被刑拘

时间:2024-04-23 04: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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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5时30分许,二连浩特市某烧烤店内,红某酒后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并与王某发生争执发展至互相殴打。

二连浩特市公安局乌兰派出所接警后,派三名民警出警处置。在处置过程中,红某拒不配合执法工作,挥拳头打在一名民警鼻子上,致使该民警鼻梁被击伤出血,眼镜也被一拳打坏,导致民警无法正常执行公务。

>>>>经鉴定,被打民警鼻部皮肤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随后,刑侦大队立案侦办。经对犯罪嫌疑人红某传唤审查,其对妨害派出所民警执行公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日,犯罪嫌疑人红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相关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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