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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2-02-04 05: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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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的;

二、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四、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五、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务的;

七、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

八、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

九、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十、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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