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疫情期间办理相关公安交管业务工作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落实公安部预防事故“减量控大”工作部署,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全面恢复了车驾管、交通违法处理、事故处理等交管业务。现将疫情期间办理相关公安交管业务的事宜公告如下:
一、明确牌证“延期办”“容缺办”政策适用期限
疫情期间出台的驾驶证审验换证、机动车检验等业务逾期未办不予注销等“延期办”和驾驶证期满换证“容缺办”政策于6月30日停止执行。
01
关于延期办理注销业务
自7月1日起,对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换证、未按规定审验、未按规定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机动车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等的,不再延长换证、审验、报废等期限,要按规定办理注销、降级换证等业务。
02
关于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
自7月1日起,新取得的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将不再延长,已取得的将统一延长6个月有效期。
03
关于保留原号牌号码期限
对1月23日至6月30日期间,机动车在办理转移、注销、变更迁出、变更换发新能源汽车号牌业务后原号牌号码保留期限满2年的,将统一延长6个月保留期限。
04
关于满分教育记录单有效期
自7月1日起,对驾驶人申请满分教育的不再延长机动车满分教育记录单有效期,6月30日前已申请满分教育但未完成的,机动车满分教育记录单有效期统一延长至9月30日。
05
关于期满换证容缺办理
对已适用“容缺办”政策的,要提示驾驶人在12月31日前补交身体条件证明。
二、明确部分交通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过渡期
疫情期间出台的对机动车逾期未检验、驾驶证逾期未换证等免予处罚的政策设置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停止执行,自8月1日起,对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及挂车等重点车辆逾期未检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逾期未换证等情形,不再适用免予处罚政策,不再适用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载明相应违法行为政策。自9月1日起,对其他机动车逾期未检验,其他驾驶人驾驶证逾期未换证等情形,不再适用免予处罚政策,不再适用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载明相应违法行为政策。
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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