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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行壶腹部肿瘤切除术 未能采取规范止血方法致患者死亡

时间:2023-10-20 16: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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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患者因壶腹部肿瘤于11月18日开始,在xx市xx医院住院治疗,于12月1日做了“腹腔镜下胰十二指肠切除+腹腔探查+肝脏组织活检+腹腔粘连松解术”手术。术后因手术部位出血转入重症监护室,后来发生大出血,失去了生命。本院结合患者的病情及多方面因素考虑,认为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共计99096.51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壶腹部肿瘤,手术,大出血

一.引言

行壶腹部肿瘤切除术,未能采取规范止血方法致患者死亡,引发医疗纠纷。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孟某某、易某某等与xx市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X0104民初1010号”。

二.基本案情

(一)患者因壶腹部肿瘤于11月18日开始,在xx市xx医院住院治疗,于12月1日做了“腹腔镜下胰十二指肠切除+腹腔探查+肝脏组织活检+腹腔粘连松解术”手术。术后因手术部位出血转入重症监护室,后来发生大出血。

(二)大出血的情况一直没人告诉家属,直到12月7日,院方要求我们强行转院时才知道,患者病床下到处都是血,总输血量12000多毫升。我们担心此时转院病人会有生命危险,坚决反对,为此还和医生起了冲突。救护车也不愿意出车,在输了800ml血后,将病人转往A医院救治,由于病人大出血,失去了生命。

三.裁判结果

(一)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探索性,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及与原告所受损害的关联性等应由具有医疗专业技术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及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该意见理应成为法院认定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因此,本案中被告的过错及其责任大小,本院将结合鉴定意见书一并认定。本院结合患者的病情及多方面因素考虑,认为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5月28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孟某某、易某某、冯某某支付各项赔偿共计99096.51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从入院到手术,医生给我们讲的都是手术的可行性以及做手术的好处,而没有对我们讲实话:这种手术的致死率有多高,xx医院成功的有几例。直到病人去世后,通过打听,这种手术在湖北省内的成功没几例。我们对此完全不知情。术后病人转往重症监护室发生大出血,我们也是一无所知。被告剥夺了原告的选择权,从入院到手术,医生没有给出可行的治疗方案供原告选择,原告方被迫接受手术方案。被告篡改病历。12月7日,我们坚决反对转院,为此还发生冲突,我们邻居在场,医院的监控也可以证实。但出院记录上却变成了家属主动要求转院。原告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有过错,故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二)医方辩称:我方在此次医疗损害纠纷中不存在过错。双方的医疗损害纠纷已经经过了司法鉴定,认定了被告的过错参与度为10%-20%,我们结合原告的情况,认为我方的过错参与度为10%。针对原告的诉请,认为主张过高。原告尚欠医疗费应予扣除。

(三)医疗鉴定意见:1.xx市xx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2.xx市xx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建议过错参与度为10%-20%。

(四)法院观点:被告xx医院在治疗壶腹部肿瘤过程中存在如下过失:12月4日第一次内镜下止血术后,出血仍未能有效控制,12月6日再次行内镜下止血治疗。在止血效果欠佳的情况下,医方未采取更加积极的开腹探查、手术止血治疗方式,存在过错。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为肝血管瘤患者行微创手术切除,应注意肝静脉破裂出血。2.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3.医疗纠纷:产妇及其家属具有刨宫产或自然生产的选择权和决定权。4.医疗纠纷:慢性硬膜下血肿穿刺引流术,致脑多发出血造成五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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