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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罹患癌症 保司拒赔30万 法院:不能助长保险公司歪风邪气

时间:2021-11-20 19: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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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罹患癌症,保司拒赔30万,法院:不能助长保险公司歪风邪气

有过健康险购买经验的朋友,应该清楚健康险投保前有一个健康告知环节,通常而言健康告知环节的内容将决定了被保人是否能够投保该产品,因为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也是有所选择的,已经得过重疾,或者某些体征指标异常的情况,通常是会被拒保的。

许多朋友为了能够顺利承保,常常会在健康告知的时候故意对过往的病史进行隐瞒,在这里我要和大家特别强调一下,千万不要试图在健康告知环节作假,因为在理赔时,保险公司会对我们过往的一些医疗记录进行调查,一旦发现某些疾病我们在投保前就已经确诊,但却未在投保时告知,是会被视作恶意骗保而拒赔的。

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案例是一则被保人未如实告知而导致保单被拒赔的案例,不过由于保险公司的一些辣眼的操作,被保人最终通过法律途径拿到了赔偿。

01 案例详情

,陈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防癌险,产品附加重疾险,保额为30万元。

,陈某在一次例行体检时发现,发现其颈淋巴结肿大,入院治疗后被医生确诊为甲状腺癌,并接受左侧甲状腺癌扩大根治术治疗。

出院后,陈某整理好相关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发现陈某在时,就已经接受过治疗甲状腺癌的相关手术,但其在健康告知时却并未将这一情况告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以陈某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了其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拒赔后,陈某无奈之下接受了事实,然而在保险公司拒赔的一个月后,陈某竟然又收到了保险公司从其银行卡扣款的短信,陈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30万元保险金。

02 法院裁决

在庭辩中,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表示,依据陈某的病历记录与医保划扣记录,其在时就已经接受过甲状腺癌的治疗手术,然而在投保时,陈某却并未向保险公司告知这一情况,有恶意骗保之嫌。

一审法院在了解完案情后表示,现有证据足以表示陈某在投保前已经得过甲状腺癌,根据保险条款,该行为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况,因此保险公司的拒赔并无不当。

最终一审法院作出裁决,对陈某的诉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下达后,陈某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官在了解案情后认为,保险公司具备专业保险知识,其在订立保险合同中占有优势地位,并且陈某在投保前曾在某三甲医院进行过甲状腺癌手术治疗,保险公司能够非常容易的从体检或其他方式知悉该情况,虽然法律规定陈某有如实告知义务,但保险公司同时也有审慎承保的义务。

此外,保险公司在明知陈某已经无法再次理赔成功的情况下,没有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反而继续向其收取保费,该行为可以理解为保险公司主动调整保险责任范围条款,视为保险公司默认陈某情况属于能够承保。

保险公司以此理由拒赔并继续收取保费,此行为明显构成了对陈某的欺诈,二审法官认为法院应当有义务纠正此现象,否则将助长保险公司违背保险宗旨、恶意揽收此类业务的歪风邪气。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结论错误,应当予以纠正,裁决保险公司向程某赔付保险金30万元。

本文案例源自: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1民终2803号民事判决书。

03 案例分析

今天的案例中,一审二审的裁决的反差还是比较大的,两级法院的裁决差异如此之大,不由的让人疑惑为什么会这样,难道两级法院适用的不是同一套法律吗?

这个其实是由两级法院关注重点的不同而导致的,一审法院作为基层法院,通常来说比较关注案例本身,其审判所关注的重点更多的在案情,在今天的案例中,陈某未如实告知是不争的事实,按照法律与相关合同条款规定,保险公司的拒赔属于合理行为。

而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这类上级法院,他们关注的重点是案例的判罚对于以后相关案例审判的影响,以及最重要的,判罚结果最终对社会风气所造成的影响,上级法院所关注的已经不是案例本身了, 而是案例对社会的影响。

例如南京的彭宇案,审判法官的一些言论和判罚结果对当时整个社会风气、公序良俗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这种影响直至今日仍未消失。

这也是在今天的案例中,二审法院作出如此判决的原因,拒赔后依然向被保人收取保费的行为如果没有受到惩罚,那无异于给保险公司指了一条合理拒赔的路子。

最后回到健康告知这回事来,广大的农村地区朋友们也要特别注意一下,近年来农村地区的投保率越来越高,许多道德素质较低的业务员在为农村进行业务拓展时,为了提高成单,故意对投保人隐瞒这一环节,没有向其告知该事项的严重性。

如果大家遇到这种业务员故意隐瞒健康告知,从而导致保险被拒赔的情况,一定要勇敢维权,根据保险法的相关条例,业务员在投保前有向消费者详细阐述保险条款的义务,故意隐瞒部分条款未告知,则在诉讼中,该条款会被视为无效条款,保险公司仍需要承担赔付责任。

在今天的案例中,你认为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罚, 哪一个更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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