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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患者代购抗癌药 收取5%报酬被刑拘 销售假药罪恐难成立

时间:2021-10-13 03: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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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抗癌药,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患者,帮助癌症患者摆脱病痛,可能所有人都觉得这是好人好事。

然而,7月25日,今年46岁的翟一平却因为此事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活脱脱的《我不是药神》电影翻版。当媒体将关注焦点放在为翟一平求情的100多名患者时,我们更应该看看,翟一平代购抗癌药是否真的构成销售假药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23条将《刑法》141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看完《刑法》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也许没有疑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法律规定为假药,翟一平销售了假药,所以涉嫌销售假药罪。

公安机关在抓人刑拘时,肯定是基于以上逻辑推理,所有人也都会得出翟一平涉嫌犯罪的肯定结论。

不过,我们不能忘了《刑法》有总则、分则。总则对分则起着统领、指导的作用!抛弃总则,只取分则无异于舍本逐末。

141条关于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就属于分则部分。《刑法》总则部分的第15条我们不能视而不见: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显然,翟一平作为一名普通公众,不可能意识到,在如此小的范围内销售数量不多的进口药,属于销售假药。一个普通公民也不可能对“假药”的范围有如此精确的认识。

甚至他至今依然认为,他销售的不是假药。看着买的药治好了身边人的病,你能说是假药吗?既然如此,那么翟一平代购抗癌药,收取百分之5报酬销售的行为,显然属于过失。

翻遍《刑法》,没有哪一条规定了“过失销售假药罪”。按照刑法总则第15条的规定,对翟一平更为公正的法律判断应该是无罪。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器,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而权力的天然自我膨胀属性在翟一平案中再次发作。克制公权力的膨胀,面对犯罪嫌人时多做无罪推定,少做有罪假设,这才是一个现代法治国家应有执法环境和司法状态。

刑法的根本目的是为惩治和预防犯罪,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公安机关依法抓人、刑拘没有错,因网络舆论压力此时放人更没有必要。但是每一个被告人在最终审判前,都是犯罪嫌疑人,我们期待着在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翟一平能昂首挺胸走下去!

我们更愿意看到,在报捕、批捕过程中,检察院能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最终定罪量刑时,法院能不受影响的依法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果然如此,这才是中国法治的又一次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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