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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泸州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为城区山体保护开发提供法律依据

时间:2023-10-18 00: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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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魏冯 郭荞璐)“原来这里只叫忠山,不叫公园,山上全是些毛草茏茏,我们平时一个人都不敢上来。”在泸州市忠山附近住了四五十年的张阿姨告诉记者,现在忠山上修了亭子、路,开发成了公园,她每天都上来做操、娱乐。

11月30日,天寒小雨,但忠山公园依旧随处可见跳舞、散步、打牌的人。作为泸州市资历最老、人气最高的公园,忠山公园的保护一直都在进行。

今年12月1日起,《泸州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包括忠山在内的泸州市中心城区整体山体,将受到专门的法律保护。

这是四川第一部对中心城区山体实施整体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也是该市自获地方立法权以来颁布施行的第6部地方性法规,将进一步通过地方立法促进泸州山水城市建设,为推进长江上游绿色生态屏障建设、保护长江上游地区重要的水源涵养地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适用范围指泸州市中心城区内具有一定特征、功能和价值的山体,直接点明忠山、老鹰山、南寿山、方山、学士山、九狮山、冠山、五顶山以及连江公园、东岩公园、张坝桂圆林、百子图文化长廊、江阳公园、木崖公园、江南生态公园等临江山体必须纳入山体保护专项规划予以保护,其他需要保护的山体则由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确定。

作为泸州市资历最老、人气最高的公园,江阳区忠山公园的保护一直都在进行。

重大意义

为城区山体保护开发提供法律依据,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为什么要对城区山体专门进行立法保护?泸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曹建国表示,制定《条例》,目的就是通过地方立法,为城区山体保护开发提供相应法律依据,推动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提高城区山体保护开发法治化水平。

“半山楼阁空中绕,两岸人家一水分”。明代学者杨升庵曾这样形容泸州城的景象。泸州,位于四川盆地的东南部,长江、沱江的交汇处,泸州市中心城区的地形地貌为山地和丘陵,海拔高度在240米至520米之间,属于典型的山水城市。

泸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姚福康指出,虽然泸州市在山体保护和利用方面取得了诸多成效,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些问题日益凸显。

姚福康分析道:一是缺乏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控制指导。虽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蓝线规划对城市景观风貌、绿地生态系统等有着用地空间上的管控,但对山体的完整性、具体空间界线、山体保护内容、管控等级等分析不深入,山体保护措施落地性较差。二是新建项目管控不力。工程项目建设开山修路、开山建筑现象日益增多,无视地形地貌情况,大挖大填,未体现山地城市特点;建设中不规范的施工取土采石,破坏了山体景观,改变了地形地貌,甚至产生了安全隐患。三是山体的破坏对沿江岸线景观和生态产生了一定影响。部分山体的开发建设破坏山体自然水文,自然汇水面减少,甚至对岸线坡地景观造成影响。

姚福康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对进一步推进长江上游绿色生态屏障建设,保护长江上游地区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展现泸州山水城市特色风貌,建设富有地域文化特色的魅力城市,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封面

出台过程

经立项、起草、论证、修改、审议、表决和审批等程序,历时两年

据泸州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透露,《条例》是泸州市正式颁布施行的第六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经过立项、起草、论证、修改、审议、表决和审批等立法程序,历时两年。

4月20日,泸州市人大、市住建局、市园林局、市林业局等部门赴龙马潭区学士山开展《泸州市城区山体保护条例(草案)》立法预调研。调研组一行先后来到龙马潭区学士山电视塔、临江仙楼选址山体等地实地了解山体保护情况。在随后召开的征求意见座谈会上,龙马潭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部分街道办事处就条例草案发表意见和建议。

12月5日,《泸州市城区山体保护条例》被正式纳入《泸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8月29日,《泸州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经泸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9月26日,《泸州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立法目的

引领和规范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维护和恢复山体自然生态

“通过立法,来引领和规范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泸州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一语道出了此次立法的重要目的,再往长远的说,是通过立法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人为活动和自然灾害对山体、山体植被的破坏,维护和恢复山体自然生态。

山体保护专项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山体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山体土地资源,统筹山体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要有效落实和做好中心城区的山体保护工作,前提是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改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为防止和避免专项规划编制和修改的随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条例》规定了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编制和修改,市政府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才能向社会公布施行。

《条例》规定了在编制山体保护专项规划时,应当明确山体保护名录、保护范围及界线、分级保护措施等内容,同时将可以彰显城市山水特色的忠山、老鹰山、南寿山、方山、学士山、九狮山、冠山、五顶山以及连江公园、东岩公园、张坝桂圆林、百子图文化长廊、江阳公园、木崖公园、江南生态公园等临江山体当纳入山体保护专项规划予以保护;其他需要保护的山体,由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确定。

着力重点

中心城区部分山体纳入规划保护

泸州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雷正云表示,《条例》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泸州的中心城区,包括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G93成渝环线高速公路、G4215蓉遵高速公路、G76厦蓉高速公路围合的区域及周边相邻区域,具体范围根据泸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

中心城区内并非所有山体都纳入保护,而是具有一定的特征、功能和价值的山体。

具体来说,《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山体,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地和丘陵:1、反映城市自然山水格局主要特征;2、承载城市居民共同历史记忆;3、具有防洪排涝、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修复等功能;4、其他具有特殊生态、经济、社会或者文化价值。

在这些山体中明确需要纳入保护的山体主要有忠山、老鹰山、南寿山、方山、学士山、九狮山、冠山、五顶山以及连江公园、东岩公园、张坝桂圆林、百子图文化长廊、江阳公园、木崖公园、江南生态公园等临江山体。其他山体则由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确定。

主要特色

山体划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机制

泸州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方面,《条例》理顺了山体保护管理体制,建立了制度机制。针对城区山体保护管理职能分散交叉、监管职责界限不清的现状,《条例》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分级负责的山体保护责任机制,明确市、区政府统一领导山体保护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山体保护属地管理职责;《条例》还专门设置一章规定保护职责,明确市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山体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并规定了其他相关部门的具体保护职责,厘清了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履行山体保护职责的边界。

《条例》还建立了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制。建立了联系会议制度,要求政府建立山体保护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研究处理山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及时查处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细化了山体保护措施,规定了分级保护制度。为了对山体进行严格保护,《条例》规定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分析评价,将山体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明确分级保护措施。

山体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除可以规划建设消防、供水、电力、通信、气象、地震监测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为保护山体所需的公共基础设施外,禁止其他建设行为。山体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除前款规定的设施外,可以规划建设对社会开放的游园及配套服务设施和农村村民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禁止其他建设行为。

《条例》还规定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在一、二级保护区外,明确划定保护山体周边的建设控制区。建设控制区内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山体生态保护和空间景观维护的要求,减少对山体的遮挡,保持山体良好的自然生态和空间景观效果。规定了山体保护8类禁止行为,如禁止擅自改变山体土地用途性质或者超出批准范围占用山体,禁止未经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修建建(构)筑物,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

同时,也落实了山体修复治理责任,建立了修复治理机制。

《条例》规定纳入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破损山体修复工作,应当严格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机制。

《条例》规定了山体保护实行责任单位制度,责任单位应当自觉履行山体保护责任。山体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是山体保护的责任单位。既有权属单位又有管理单位的,管理单位是责任单位。权属单位、管理单位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确定责任单位,与责任单位签订山体保护责任书,明确其山体保护责任,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名录。

《条例》对经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擅自施工、自然灾害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等四种造成山体破损的情形下,如何确定修复治理责任人作出了规定。明确山体修复治理应当与项目主体建设“三同步”即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验收程序以及后期管护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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