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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袋妖怪银魂存档 口袋妖怪 银魂 攻略

时间:2022-08-01 18: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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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不在于存单真假,而是银行服务态度!近日,武汉一女子在整理公婆遗物时,意外发现多张前的存单,数额都不大,涉及多家银行。

视频中,女子展示了一张Z行定期存单,存款金额4000元,存期一年。她特意开具了财产继承公证书,跑了几家银行,有的银行怀疑存档是假,有的怀疑公证书是假的,结果一笔钱都没取出。

【阿芃看法】

1.其实,根据最新的银保监会和央行发布的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对1万元以内的小额存款,第一顺序继承人和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可以免公证提取。

而之前的规定是继承公证+银行审核的提取方式,手续比较繁琐。本案中这位女士已经提供了继承公证书,如果银行审核认定存单为真,就应为其办理提取存款。

现在问题出在银行审核上。工作人员称,没有见过这种存款单,怀疑是假的,需要进一步核实。

银行从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角度出发,审慎处理,本无可厚非。但让人无法接受的是银行的态度,有的店大欺客。

这或许是近年来此类负面报道屡有出现,银行成为舆论争议焦点的原因之一。

2.从民法的角度上看,储户和银行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按照法律和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享受权利。

既然这位女士提供了存单,银行如果认为存单是假,应当拿出确实的证据。民法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能空口无凭。

显然本案中,在举证上银行处于优势地位,有多种手段可以查验真伪。

首先这张存单是机打票证,可以证明当时已经使用计算机制作票据和打印,应当存储有相关的电子数据。

另外,银行每一笔存款和付款都会有账目。经过核对,不能判断存单真伪。

3.涉案女士跑了好几次,银行工作人员每次都说需要时间来核实,但无法给出确切的期限。她能不生气吗?

不知银行方面是因为历史资料缺失,无法核对,还是因为没有专人负责跟进,敷衍搪塞。

不知视频曝光后,银行方面会不会积极主动地解决这个问题呢?欢迎在下方评论区交流。#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这两天全网官媒大热搜,某宝去四川大凉山摆拍卖惨视频赚的盆满钵满,不幸的他的人身巅峰期太短暂了,还没来得及享受就人设翻车了!

其实某宝去摆拍卖惨不是偶然,他在某平台上看到有博主通过这种摆拍卖惨视频让自己成为土豪哥了。觉得这个生意来钱快,所以三番五次去江西吉安某地拜师学艺取经,古人云: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伪慈善也想着做大做强。

打着慈善的外衣做着伪慈善的生意,努力榨干每个粉丝的最后一滴血,被榨干了的粉丝自然被他们集体拉黑。还口出狂言:爱我就打钱,不爱就不要伤害。被你们伤害的粉丝还少吗,轻则发私信威胁,重则组织大量水军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网暴。

哈哈,可惜好景不长啊,团伙作案,果然容易翻车,这帮伪慈善骗子团伙现在吓得都寝食难安了!拼命的再删以前拍的伪慈善卖掺视频,删了有什么用,警方可以找平台要存档。某宝是团伙作案成员,你们的伪慈善生意法宝已经上了热搜,全国人民都知道了。我劝你们赶紧去自首吧,早点交代问题,会获得减刑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等着你的就是喜提银手镯!

#我国的野史是真实的吗# 谢邀请。【原创首发独家】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看哪方面。涉及政治的难说,需要有证据证明,涉及经济、技术的可信度高一些,但是,也需要有证据证明才是真实的。

这是因为,历史资料,只所以分为正史野史,是由官方非官方来界定的。一般而言,官方都有史官,负责记录当朝历史,有记录皇帝的,有记录百官的,有记录民间的。皇帝的服务人员多,有专门的人员负责记录日常起居,从工作到生活,事无巨细,均记录在案,包括什么时间临幸过什么人,都记录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皇帝即使自己忘记了,也有敬事房的史官记录在,没有的冒充不了,有的也赖不了。这样的记录是不公开的,或者只对少数人公开,如历代皇帝。

百官的记录也有专门人员负责,一般而言,是报喜不报忧,只记录对自己好的有利的多,粉饰自己或文过饰非的多。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之类的事是看不到的。

民间有大事,也会有史官记录的。

一般而言,正史是官府负责的;正史是下一代写的,尤其是史志一类存档公开的史料,当朝不写当朝事。

由此可见,正史是胜利者书写的,不带胜利者的观点,公正全面客观的书写历史,特别是有关政治方面的历史,在封建社会是很难的,即使有史官想公正,也是办不到的,因为需要当权者审批,不是你想咋写就咋写的,必须符合当权者的口味才行。

于是就有了野史,野史是谁写的,当然是文人。有不得志的文人,也有得志的文人,都是在私下将实情记录,私藏的,不公开的,只所以后来能流传于世,是以后的事。

也正是野史的随意性,相对正史,更加难辩真假。书写的人公正,有可能是真的,书写的人心本就是偏的歪的,是有目的的歪曲事实造谣诬蔑,则,假的可能性就大。

野史还有一种,在百姓中口口相传的,一是没文化的人,无法文字记载,但一代代口口相传,流传下来,还有的通过说书人的艺术加工,艺术化,神化了。对于这样的野史,也难以保证真实程度,因为中国有句俗语,三人成虎,何况是代代口口相传。

所以,正史、野史都有可信的地方,都有不可信的地方,中国历史上流传的一句俗语,尽信书不如无书也是这个意思。

注:原创首发独家,侵权必究。

“我是独生子女,我妈就我一个女儿,怎么不是继承人?”在广东广州,有一名梁女士想要去取母亲银行卡内的8万元,被银行告知要有公证才可以,证明自己是唯一继承人,不然是取不了的。

梁女士的母亲是2年前因病去世,母亲的单位通知说要给他发一笔6万元的丧葬费和2万元的抚恤金,但那时因为公司现金不多,转而需要对公转到她母亲生前的工资卡内,但因梁女士不清楚这个银行规则,所以等到要去银行取钱时,因为不知道取款密码,所以申请挂失后就想着直接取走里面的资金。

银行工作人员查到梁女士的母亲已经去世,银行卡内的资金是属于遗产,需要有公证处的证明才能取走钱。

梁女士着急忙慌去公证处去公证,但遇到一个麻烦事,梁女士的母亲去1949年前和父亲来广州工作,因历史原因,公证处办理所需要的直系亲属的资料已经找不到了,目前单位也没有存档,所以公证处开不了证明。

看到这里我才明白,原来银行卡内的金额是有设定的,根据银保监会要求,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业务,金额小于5万元的,可以申请提取。但是如果余额大于5万元,根据《民法典》规定,需要公证或者法律文书才可以提取。

这里也提醒下大家,家里有老人家的,可以跟自己身边最亲近的人交代下自己的银行卡信息,以备不时之需。因为像这种情况下如果梁女士那些她母亲的银行卡,取款密码,还有身份证的话,就比较容易就能取走银行卡内的钱。

但是像没有密码的话,就要去做公证,公证的要求是需要第一继承人必须全部到场才能做公证,活着的必须到场,去世的要有死亡证明,确实来不了的,要写“放弃遗产申明”。如果在公证现在有一个不同意的话,这个公证就没法进行了。

之前就有人说过,如果家里有亲人去世,而又没有亲人去银行把钱取走的话,那这笔钱就会一直存在这家银行。相当于给银行又赚钱了。

我爸妈都已经六七十岁了,他们也有将家里的银行卡密码和我说,他们也知道人总有老了的一天,但是做子女都不想有那一天,对于这种沉重的话题我们都一句话带过,里面的钱不要省,想买什么就去买什么,不要给我们省下来。

有些家庭子女孝顺的都好说话,要是遇到那些有钱人争家产的,真应该提早立好遗嘱,免得后面每个人都在争吵。#市井生活中的小温暖#

近日,广东广州,一女子说自己2年前去银行取母亲卡内的80000元,却被告知不能领,需要证明她是唯一的继承人!女子说自己是独生女,能证明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但银行表示,需要公证证明才行!但因母亲的资料缺失无法公证,这钱至今都还取不出来!

2年前,梁女士的母亲因病去世,母亲的单位通知说要给她发一笔6万元的丧葬费和2万元的抚恤金。但因为公司现金不多,转账也不能对私,只能打入她母亲生前的工资卡内。结果梁女士去取钱时,因不知道她母亲的账户密 码,所以申请挂失并想支取卡内资金。

但工作人员知道梁女士的母亲去世以后,被告知不能领,因为这已经变成了母亲的“遗产”,需要公证才行!

但是梁女士认为,这笔钱不应该算母亲的遗产,而且自己也无法公证,其理由如下:

1、这笔钱是母亲单位补偿给员工家属的丧丧费和抚恤金,不属于母亲生前留下的遗产。

2、这笔钱在母亲去世以后转入其账户,更不能认定为遗产!

3、自己不是不愿意去公证,母亲在1949年前和父亲一起来广州生活工作,因历史原因,公证处办理公证所需提供的直系亲属的资料已经找不到了,目前的单位也没有存档。

4、公证是为了证明母亲只有一个继承人,自己是独生子女,怎么就不能证明自己是唯一继承人呢?

综上,梁女士认为自己有理由领这笔钱!甚至她还提出,自己可以签署承诺书等方式来免除银行责任,先把这笔钱给取出来,但均被银行拒绝。这一拖就是两年!梁女士觉得这是银行故意为难自己!自己不能公证,这钱取不出来,不就便宜银行了吗?

1、那么,银行为什么不同意让梁女士领钱呢?

目前,银保监会的规定,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账户余额小于5万元,可以申请提取。但如果账户余额大于5万元,就需要公证。

所以,梁女士要求取80000元,不适用小额简化提取程序。而银行要求其提供公证,是有法律依据的!《民法典》确实规定,需要提供公证或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换一句话说,梁女士的母亲如果在银行留下1000万,然后梁女士去银行把这1000万都取走了。这个时候,突然出来一个人说,自己是梁女士母亲的养子,自己也有资格继承,银行为什么把钱都让梁女士给取走了?那银行就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银行要求梁女士提供公证并无过错。

2、那么这笔钱到底算不算遗产呢?

抚恤金、丧葬费不是遗产。遗产是指已故者死亡时留下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已故者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是已故者在死亡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已故者在死亡时所留下的,因此不是遗产!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死亡抚恤金的处理可参照遗产法中的遗产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割,并应适当照顾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

3、那现在梁女士不能公证,难道这笔钱就取不出来了吗?

公证处对证据要求很高,非常死板,不会开绿灯,所以这条路走不通,梁女士应该要换一条路。眼下,梁女士只有走司法途径才能解决问题,因为司法机关认定是不是独生子女的标准,相对起来会宽松很多,而且司法文书裁判的效力等同于遗嘱公证。

简单点说,梁女士不能证明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但法官可以根据优势证据证明标准,来确定梁女士说的是不是真的。只要法官认可其是唯一继承人的身份,那就不需要其母亲的资料了。

这件事情告诉我们,一条路行不通的时候,不能钻牛角尖,梁女士的理由是很充分,但银行和公证处也有他们的规矩,但法和理碰撞的时候,还是要以法为先,因为我们是法治社会!如果银行和公证处开了绿灯,那规矩一旦破坏,其他的人利益就得不到保障了!

所以,梁女士要跟银行讲 法,而不是去讲理!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

重庆涪陵,某职业学校一名15岁女学生在学校不幸坠楼,送医院后,学校老师却一直不愿在手术单上签字,最后孩子抢救无效死亡。当家长赶到时,看到孩子留下的遗书,却隐约觉得孩子的死可能并不简单。

事情经过到底是怎样的?我们看一下细节:

1,孩子抢救,老师不签字

据了解,孩子是3月14号下午6:58分坠楼,被发现后,立马送到医院抢救,但因伤势严重,急需做手术。

可孩子父母远在外地打工,得知消息立马往回赶,但再怎么赶,回来也得要七个小时。而孩子的抢救迫在眉睫。

于是父母交代老师,让老师先签字做手术,有什么后果他们自己负责。

到8:20分,老师说签字了,可家属的亲戚在9:40多赶到医院时,发现老师并没有签。生命危在旦夕的时刻,学校是怕担责?还是在权衡利弊?

要知道,孩子送去学校之后,这时的监护人就是学校了,学校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孩子安全,也可以在家属的授权下签字。

但是为什么没签?

2,遗书存疑

家长得知这个情况,就让去医院的亲戚直接报警处理了,希望能赶紧将问题解决。这一拖又拖了3个多小时。

后来,学校交给家属孩子留下的遗书,遗书中写道:我在学校跟老师没有不开心,跟同学没有不开心,没有同学欺凌,单纯是自己不想活了。

这封遗书并不是手写,而是电子存档,而且并没有发出来,其真实性让家属十分怀疑。

这封遗书很明显把学校的推得一干二净,甚至有点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感觉。

而且家属要求查监控,校方这边却以没有监控为由,拒绝家属的请求。但有学生透露,学校是有监控的。家属只能请求警方调查。

3,校方反应

但遗憾的是,抢救19天后,孩子还是离开了。学校这边原本是对家属的开销,孩子的治疗全权负责,但家属一直没看到钱。但孩子的治疗费用是校方在承担。

后来,在吴女士决定捐献孩子器官后,校方的态度又大转变。吴女士只求能将事情的真相调查清楚,看女儿到底是不是自 杀。

@城东以北 说:这个诉求并不过分,作为父母,辛辛苦苦将孩子养大,却就这么不明不白地死去,只要是为人父母,都能对这种痛苦感同身受。一个家庭就这么破碎,真的令人心痛又惋惜。

孩子大了,可能会有一些青春期的小情绪,家长与学校应该及时为孩子疏导,注意孩子的变化,必要时可以介入心理辅导。

再一个,生命大于天,法律明文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还有什么是比一个如花的生命逝去更让人惋惜。

作为父母,为生活所迫外出打工没办法,但一定要时常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

#15岁女孩坠楼学校拒绝签字抢救#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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