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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协议书范本 买卖房子合同协议

时间:2021-05-02 07: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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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赵女士112万把房子卖给胡先生,他付了17万,双方签订了房子买卖协议后,可她却迟迟没有收到尾款,等她联系卖房的介绍人时,却发现房子抵押给别人了,赵女士无法接受。

赵女士有一套闲置的房子,由于她急着要用钱,于是她就想把这套房子卖了,然后她把房子信息发了出去。没过多久,一个卖房的介绍人联系他,说有个客户看上了赵女士的房子。

于是赵女士便约见要买房的胡先生,胡先生和赵女士见面之后,胡先生表示要买赵女士的房子,并且给赵女士支付了17万的首付款,然后双方便签订了房子买卖协议。

签了协议之后,胡先生表示,等他的款放下来之后,他便把剩下的89万付给赵女士。然而,签了协议之后,胡先生却迟迟没有联系赵女士,更没有付剩下的尾款。

于是赵女士有些心急了,便频繁联系卖房的介绍人,而介绍人表示,由于前一家贷款还没有把款放下来,所以他们又换了一家,但是这一家也还没有把款放下来,所以胡先生还没有钱支付剩下的尾款,让赵女士安心等待。

听到介绍人这么一说,赵女士才放心下来等待,然而没过多久,和她签订协议的胡先生联系了赵女士。赵女士本以为胡先生要给她支付尾款,所以很开心,可她没想到,胡先生接下来的话让她很惊慌。

@雷神看法

胡先生说,其实他就是一个无业游民,根本没有买房的能力。只是那一天逛街的时候,被那位介绍人拦住,并且让他假装是买房的人,事成之后将会给他两万元的辛苦费,胡先生以为,这只是卖房的套路而已,所以就答应了。

可是自从他假装买房的人之后,他细细想了一下介绍人的做法,感觉很不对劲,似乎就是诈骗,所以他很心慌。他觉得虽然自己是一个无业游民,但是违法的事情他也不能去做,所以他就联系了赵女士。

赵女士听了胡先生的话之后,也是意识到事情不对劲,于是赶紧联系卖房的介绍人,可是她已经联系不上了,于是她赶紧查看房子现在的情况,她发现房子已经抵押给他人了,并且房子已经过户给别人,成了别人的房子,她实在是无法接受。

原来,胡先生和赵女士签订了房子买卖协议之后,之后胡先生把买卖协议转让给卖房的介绍人,然后拿了两万元的介绍费。而介绍人则拿着协议又抵押了房子,一共抵押了50万,除掉给胡先生的2万以及给赵女士的17万,介绍人赚了31万。

而房子抵押时间到了之后,抵押人看到介绍人没有还钱,于是行使了抵押权,然后把房子卖给了另一个人,并且过户到这个人的名下,所以房子已经是别人的了。

赵女士了解的事情的经过之后,她万万没想到自己被骗了。她没想到自己112万的房子,自己只是拿到了17万的首付款,然后房子就成为别人的了。

而此事发生之后,胡先生也去自首了,赵女士在联系不到介绍人的情况下也报了警。

赵女士只是收了17万的首付款,房子就被介绍人抵押了,并且过户给了别人,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介绍人的行为和胡先生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一、胡先生在介绍人的指挥下和胡女士签订了房子买卖协议,但是其真实意思并不是真心想买房子,而是他们通过欺诈的手段让对方签订协议,已达到不法的目的。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第155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胡先生和赵女士所签订的房子买卖协议,由于他们是实施了欺诈行为,所以协议是无效的,可以申请撤销协议。

二、从介绍人的行为来看,他就是雇胡先生假装买房人,进行诈骗,所以他们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张女士的房子价值112万,除掉给予张女士的17万,他们诈骗的金额涉及95万,这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所以介绍人将会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胡先生由于是从犯,涉案金额只是两万,并且主动自首,认罚认罪,因此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赵女士也因为胡先生的良知,才知道自己的房子被介绍人抵押了,才知道自己成了被骗的一方。

因此这件事提醒了大家,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小心,避免上当受骗。

大家认为张女士只是签订房子买卖协议,他们怎么能过户给另外一个人呢?#律师来帮忙# #我与宪法40年#

女儿1元购买母亲房子,姐姐将其诉上法庭。

邢女士在担任母亲的监护人期间,瞒着姐姐,与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母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1元的价格购买母亲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声称此举是为了保护母亲的财产。

七十多岁的李老太和智障的老伴,失去了自理能力,由两个女儿照顾。在小女儿照顾期间,与母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1元的价格买下了父母的房子。

后来父亲去世,姐姐知道了房屋买卖的事,很是气愤,一纸诉状将妹妹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邢女士的做法有违监护制度精神,判定母女俩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而邢女士认为,父母一直和自己生活在一起,父亲去世时,承诺要把相应份额的房产留给自己,房产过户,也是母亲的真实意思,姐姐起诉她,不过是为了争夺房产。

若水认为,邢女士不仅有违监护制度精神,更有违社会道德。不顾姐妹亲情,想把父母的房产据为己有。

而姐姐,照顾父母的时候不露面,父亲去世后又来争房产,把亲妹妹告上法庭,这行为也真是够绝情!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难道财产真的比姐妹亲情还重要吗?

#将爱进行到底# #情感# #我要上头条#

家庭亲子心理课堂

假法官“追杀”真律师?

2月10日我的同事孙某(化名)与王某(化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购买孙某位于天河区天河路的某房产,面积78平方,总价510万。该合同格式条款约定乙方不购买房屋应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应王某要求将该违约金改为10万元,约定签合同当天约定王某应缴纳购房定金10万元,7天内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并由王某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双方口头约定到6月再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因为届时该房屋房产证才满5年,可以免交增值税。

合同签订以后王某并没有缴纳定金。3月初王某提出因家人生病不再购买该房屋。

3月19日我应同事孙某之邀前往位于天河路的房产中介处与王某协商解约事宜。当日下午4点王某到达中介处,孙某介绍我是她委托的律师,王某说不同律师会谈,只单独同孙某会谈。我方答应王某要求,由孙某和王某在中介门口处协商两个小多小时。

谈判不久孙某将10万违约金让步为8万元,但是王某一直要求孙某继续降低,双方僵持很久。孙某后来进来跟我协商,说王某称未缴纳定金所以房屋买卖合同不生效。我说民法典规定未交纳定金,定金条款不生效,但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她不会与你协商赔偿事宜。此外你已经让步打了8折,现在应该让他出价。

孙某听完后继续到门口跟王某协商,王某一直不出价,最后才提出共支付4万元。孙某不愿意接受,到房间跟我协商,我提出争取看能否要到6万或者8万元违约金。

王某再次与孙某协商协商多时,提出给5万元违约金,但是要跟家里人商量,后来王某单独打电话多时,称家人只同意给4万元违约金。我方见她反价,认为她耍诈。

我跟同事商量后,由我出面跟孙某协商。我提出要求给付8万元违约金,王某认为我方没有损失。我提出违约金有惩罚性,10万元违约金相对510万元的房款是很小的数字,如果不同意该金额,我方将申请仲裁。

王某再次找孙某单独协商,最终答应给6万元违约金。

我方与中介协商中介费,中介提出该公司规定未成交不收取任何中介服务费。我方将信将疑,要求中介公司将三方协议用碎纸机碎化,中介公司说该公司规定作废合同要交回总公司,所以不能碎化,但是我方可以剪去个人信息、签名以及中介费的条款部分。

最终三方签订协议 。王某当场支付了6万元现金给孙某,我方和王某当场减去了三方协议中的各方的个人信息的条款签名的部分以及中介费条款。

之后王某问我是哪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让我给一个电话给她。我想到她今天很不情愿和解,且听我同事说她告诉同事说她是某高院退休的法官(1958年出生),所以婉拒。她居然拿起手机拍我的头像,还找中介要我的电话,通过中介问同事给了多少律师费。之前我跟中介互加了微信,中介知道我的电话和姓名,但中介没有告诉她我的信息。

3月23日22点多,中介告诉我,她又到中介公司问我是哪家律所律师,要我的电话,中介说因为信守承诺,不能告诉她。她问中介是否收了我的钱。中介拍了视频给我看。我跟中介说,她赔偿6万元,是回家拿现金,据说之前支付首期款150多万元,也准备支付现金,看来她家现金特别多,跟纪委反映一下,或许有收获。中介说,之前她看房报假姓。既然她那么认真,我上网查了一下,没有查到跟她同名的法官姓名,可以判断她冒充法官,倒是查到她前是某仲裁委的某部副部长,她的先后两任老板都栽了,作为部长,“油水”不会少吧。对外报假名(对卖家和中介说姓李,真姓名不是),假单位,假职业,掩盖什么呢?知道她不是法官,我释然了,因为我心目中的法官不是她这个样子。

我跟我助理探讨这件事,我助理说我不该以律师的名义参与协商,应该以委托人的亲属名义;我应该直接与她协商,扮演中间协调人(和事佬,装好人)的角色;语气应该和缓;不应把律师费作为赔偿项目。我说他老是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话欺骗委托人,揣着明白装糊涂,pua孙某,我非常生气,所以跟他说话态度强硬,得罪她了。我们不应该告诉中介我方的个人信息,应用他人名下的电话卡打电话。

为什么总房价510万的房子,因为买家自身原因不买房,仅仅支付6万元违约金,还对我有那么大的仇恨呢?还要对我发出“江湖密杀令”呢?我有一点想不通。你们哪位给我支支招,我应该怎么做才避免这种状况呢?

【又现故意违约!男子购房后房东不过户称要涨价40万】底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时约定房屋总价51万元,房产证下来后房主却不愿过户,称需重新定价后继续履行合同。近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判决此案解除合同,房东赔偿9万余元的房屋差价等损失。

购房者:办完房产证手续

房东一直不办理过户

11月中旬,薛先生和妻子林女士通过中介公司看上一个位于东二环附近的二手毛坯房,面积约86平方米,打算等过户、装修后当婚房用。

11月27日他们和中介、房东吴某和其妻子黄某签订了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交了5万元定金。林女士说:“签合同时定好了房子总价是51万元,因为房产证还没有下来,房东也是贷款买的,所以合同上没有写具体过户时间。”

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上,记者看到约定部分手写内容为:甲方需在房产证办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办理撤押手续,待全部成功办理后方可办理本次交易手续。

合同签订时间为11月27日。“3月,我们通过中介得知房产证已经下来了,但房东说撤押资金还差10多万元,没法过户。”薛先生说,中介协调过多次,但房东一直不太配合。

房东:想履行合同需重新定价

比合同价高出40万元

5月19日,中介公司发给黄某和吴某的催告函中写着:因黄某夫妻一直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银行撤押赎证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进行过多次沟通,但时至发函日,仍表示拒绝履行合同。

薛先生说,5月,他和林女士领取了结婚证,但房东依旧不履行合同,同年6月,薛先生夫妻将吴某夫妻起诉至新城区法院,希望被告能继续履行合约完成过户,并支付违约滞纳赔偿金45900元,因拖欠5个月不能装修入住而产生的房租费4500元等费用。

“起诉后,法院调解了很多次,我们还是想要这个房子,说实在不行就全款支付,房东也能拿到钱去办理解押,但房东还是不愿意。”林女士说。

3月28日,薛先生和法官助理通话录音中,法官助理说,被告说如果继续履行合同需重新定价,总价为90万元。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了房东黄某,对方称不方便接电话,并结束了通话。

法院:解除合同

被告赔偿9万余元房屋差价等损失

5月2日,新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催告函以及薛先生和吴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足以证明被告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且涉案房屋系被告按揭购买,被设立有抵押权,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事实上已经不可能,故合同依法应予解除。

最后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予以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滞纳赔偿金45900元、租金损失4500元、律师费6000元、保费3500元,驳回其他诉求。

合同解除后,薛先生和林女士再次将黄某、吴某起诉至新城区法院,提出支付双倍定金10万元,因违约产生的房屋增值部分差价损失530160元等诉求。

12月26日,新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原告在之前的诉讼中已主张了违约滞纳金,故不支持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差价损失93614元,驳回其他诉求。

林女士说,第一次判决后,房东支付了64205元,但解除合同后法院判的房屋差价赔偿他们接受不了。“我们交的定金实际也没有退,说是违约滞纳金弥补了我们的损失,但违约金才45900元,定金交了5万元。”

薛先生说,他们将提出上诉。(来源:华商网)#西安身边事# #西安生活#

#西安身边事# 今年4月,23岁男子苗涛与李元夫妇及一家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购买李元夫妇在西安凤城一路某小区一套160余平方米的房屋,交易价格为138万元,定金2万元。苗涛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谁知却被房主告知房子不卖了。无奈之下,他将房主起诉至未央区法院,要求赔偿违约金、房屋涨价损失等30余万元。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双方均同意调解。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调解,法庭将择期宣判。#西安# @头条本地通 @头条城市圈 @微头条

四个法定证明书说明:我是该房屋的主人。

2001年6月10经当地基层干部盖公章签字认定我们的房产买卖协议书。(双方签字押手印),书记讲:他们家母子89年就是城市人,该房是私人房产,房主是儿子的户名,卖给任何一个人我们没有意见,该房的户籍是空号。又问:“你为什么要买她儿子的房?”“我同情他们母子的情况与我基本上相同。”领导讲:“你可以买,要办土地流转,要上缴国税进行土地流转。”见图11。我在2002年3月11日排队拿房产证的同时,给工作人员缴纳税450元办土地流转,工作人员讲:你现在是一人仅要450元人民币,于是我立刻就缴纳。

现在房产证的地址、户口簿上的地址、身份证上的地址、公证书上的地址可以证明个人应该拥有这座城市该地区的房屋,后应我下岗,家乡再无亲人,于是我要暂离开该房去打工,另外陪子女读书,故请人介绍一位唐某替我照看本房,所有的房租由她补贴,另外公证书上也证明我赠送一间房给她,让她安心为我看房守房。

个人是老百姓对房产证的办理一点不懂,也无任何亲戚当干部。

【以案说法|签订的合同因政策变化能解除吗?】案例:5月10日,老陈购买老林的房子,签了合同交了定金,约定6月28日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当地政策规定,购房者如果非本地户籍,需在该市范围内连续缴纳一年社保才可取得购房资格。6月1日,当地政府出台限购政策,非本地户籍购房者缴纳社保的年限从一年变为三年。老陈原本只差一个月,社保就满一年,新政策出台后则还差两年多才有购房资格。老陈想解除合同,可以吗?

以案说法:可以。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中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我看过记不清楚了,农村房屋本村外不能买这条规定是九几年才规定,原来没有规定非本村村民不能购买本村村民的房屋。所以在这法律规定之前买的其协议应该有效。

雷神看法

内蒙古,赤峰市。魏女士花了16万买了乡下的老宅,十几年后,老宅拆迁,魏女士获得拆迁款419万,原房东得知消息后,找到魏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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