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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时间:2023-08-30 09: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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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税稽罚〔〕160号

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4120X1)

经我局于4月13日至08月14日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 年 8 月取得留抵退税488,249.17元后,分多笔全部 转入公司原法人、股东黄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微信转账、信用卡还款等消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97,649.84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你公司 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法人、股东黄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检查情况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公司 年度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 1.5 倍的罚款 146,474.76 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 146,474.75 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蛇口税务局缴纳入库。你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罚款,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罚款的,应将罚款存入你公司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10月24日

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税务罚款逾9300万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关于送达***塑料(深圳)有限公司等2户纳税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05-27 11:44:1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下面是摘录的其中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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