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规定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上交所有关规定的配套制度,对股票投资者实施融资融券业务。
(二)证券公司实施融资融券业务,必须遵守上交所发布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二、交易所审核规定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证券公司向上交所申报完成融资融券业务前,必须按照相应规定递交融资融券审核申请,并请求上交所审核。
(二)融资融券审核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拟定,由证券公司完整、准确地填写相关内容,并附以必要的书面资料,上交所审查审核无误后,方可进行融资融券业务。
三、结算规定
(一)结算时间:融资融券业务结算时间为每两小时一次,以上交所公布的调整时间为准。
(二)结算方式:融资融券结算以现金实现,根据业务结算时所记录的价格实行现金交割,完成融资融券结算。
四、保证金收取规定
(一)融资融券期间证券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规定,综合计算客户账户在本交易日的融资保证金,实行浮动收取,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
(二)保证金收取恒定比例为该证券公司相关交易账户上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与相关品种折算市值的比率。
五、担保物管理规定
(一)融资担保:股票投资者实施融资业务时,必须提供证券公司指定标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融资余额的90%。
(二)融券担保:股票投资者实施融券业务时,必须提供证券公司所指定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融券余量(减去放大倍数)的95%。
(三)证券公司必须根据股票投资者所拥有的担保物进行管理,按照规定实行正常投资,协助上交所公布的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制度。
六、义务及风险管理规定
(一)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实施融资融券业务时必须仔细了解股票投资者的财务状况和投资目的,劝告股票投资者合理分析市场风险及自身风险,合理投资。
(二)证券公司应完整履行融资融券业务中的风险管理义务,努力确保资金利用率最大化,严格控制市场投资风险和附带风险,并引导股票投资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科学配置资金。
(三)证券公司应严格执行第三节的保证金收取规定,确保融资融券保证金给付的完整性,避免交易故障及市场风险的发生。
七、投资者义务
一、简介
1、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以下简称“融资融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业务依据,旨在为客户提供优质、安全、公平、透明的融资融券业务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运行的稳定及投资者保护。
2、本细则原则上适用于上交所开展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本细则未尽事宜,以上交所有关文件为准。
二、定义
1、融资担保:是指客户在签订融资合同中,根据证券交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为融资交易提供价值相当于融资额度的一定比例股票质押、其他担保或有价证券抵押相应价值的资产作为担保交易的行为。
2、融券担保:是指客户在签订融券合同中,根据证券交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与现有证券账户中符合融券申请条件的担保证券价值相应于融券额度的比例的股票作为担保交易的行为。
三、客户合规要求
1、客户必须遵守上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客户及其关联人士的有关规定及发布的规则,遵守相应会员经纪机构的要求,保障客户本人融资融券交易能够正确、安全地实施。
2、客户应当自觉接受上交所监管。若客户及其关联人士未能满足上交所及通知会员经纪机构的有关融资融券交易要求,或者任何在融资融券实施过程中发现交易风险时,上交所有权保留采取行政或诉讼行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权利。
3、客户必须接受会员经纪机构的及时审核、监督和反馈,以及上交所终止或暂停客户行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暂时延迟新申请和正在实施融资融券交易的操作,并实施回购等行为。
四、客户的基本资格
1、客户必须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注册会员,并签署相关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客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账户达到下列要求:
(1)客户在签定融资融券合同前,其账户必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完毕,且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支付预备资金,并使用客户认可的支付措施在交易台头处进行存取款操作。
(2)客户应具备完善的信息记录文件,包括客户签字、识别资料、受信息的存储的文档、电子文件等。
2、客户适用于融资融券的条件如下:
(1)客户必须拥有足够的信用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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