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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百度知道

时间:2024-01-20 04: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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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头条#【农村宅基地重建,邻居恶意阻挠,官方回应】

农村房屋老旧,打算重建,想问一下是不是必须要求四邻签字才能建房?如果邻居恶意阻挠我建房乡镇府和村委会劝阻无效果,在不经过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如何才能不让邻居恶意阻挠?答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由济宁市农业农村局进行了办理,回复如下:经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在农村宅基地建住宅需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按照审批程序,首先需要村级初审。第一步村级组织收到农户宅基地申请后,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和审查;重点审查农户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同时对农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查。第二步审查通过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范围内张榜公示宅基地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由村级组织留存公示图片等资料。张榜公示期间,村民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级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用地方案,对修改后的方案需再次予以公示;村民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村级组织应当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上报乡镇(街道)按程序审批。

村委会同意建房在先,遇到征收房屋被认定违建强拆,山东青岛某村民维权

近两年,农村违建、自建房的话题热度一直居高不下,农村的房屋能不能加建、如何加建,也是很多农民朋友所关心的,最近盛廷律师接触的案件中就有一位当事人也有相应的困惑。

山东青岛的李先生因为房屋被强拆找到盛廷律师,而房屋强拆的原因却是因为当初自建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违建。

李先生等人的房屋最早建设于上世纪50年代,3间平房占地约100平米左右。后来家里的人口多了、房子不够住,1992年,李先生的父亲向村委会提出了建房的申请,村委会口头答应了李先生父亲的请求。那时农村建房管理的制度还不健全,《城乡规划法》也没有实施,得到许可的李先生的父亲便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建。

但在,征收拆迁时候,村委会却改口称李先生家的房子待审核,一直拖到,房屋被认定违建,遭遇强拆。

政府拿出1992年的建房申请表,告知李先生说:“房屋应该是被无偿拆除,理由是1992年建房申请表是自愿拆除原先的房屋并进行了翻建。”但李先生却表示,对于建房申请表他一无所知。

征收部门把1992年加建的部分房屋认定为合法,但对于上世纪50年代的3间平房的合法性不予认可,尽管李先生手上还有老的宅基地证和房屋产权证。

此时,李先生房屋周边的商品房的价格已经近万元,这样的补偿很难保障李先生的原有生活水平。

因此,李先生找到盛廷律师,希望政府能够给予合理的补偿,保障其原有的生活水平。目前,盛廷律师已经承接此案,将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李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

#深圳头条#进入了,家有猴宝宝秋季幼升小的家长要注意了。需关注深圳本地宝,提前办理好房屋租赁合同或按要求打印《居民信息申请表》提前申请学位。大家一定要重视,以免后期入学困难。

保定市张先生诉XX区XX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将于5月20日上午9:00开庭,在线上法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

张先生在河北省省保定市XX村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因“XX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需征收原告的宅基地及房屋,但因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7月15日,张先生的合法房屋被XX乡政府领导带人非法拆除,后张先生将XX乡政府告向法院,一审判决XX乡政府强拆违法,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判决业已生效。1月7日,张先生向被告邮寄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被告依法对原告因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被告收到了原告递交的国家赔偿申请后,至今未予任何答复。

张先生认为,被告拒不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为此,张先生特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兰陵县神山镇村民请注意:春天盖新房务必按照这样的流程...

新春伊始,春意盎然,万物复苏。趁着农忙之前的闲暇,许多村民朋友们都开始计划翻盖自家老宅、修缮自家房屋或者为孩子们建设新房,准备住进崭新的房子,享受美好的生活。但请村民朋友们在准备动手之前一定要记着这几件事:

履行备案手续。村民可到村委领取《个人自建住宅申请书》,填写个人的相关基本信息,包括拟新建房屋四至、结构样式、结构层数等。填写完毕后上报给村委,由村委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如果此房屋或地基无争议,并且符合村庄整体规划和一户一宅等政策,村负责人将会签字并到经管站盖章,由村收集本周的申请一并报送至镇房建办。

房建办接到申请后组织国土、房建等部门进行实地复核,若复核后复合土地规划等,房建办通知农户前来办理服务协议,并到村镇公司与建筑工匠队长签订施工合同后即可准备开工建设。

安全施工记心间。“安全生产无小事,防患未然是关键”,希望各位建房户,一定要将安全施工放在首要位置,督促建筑工匠坚决做到“四有一证”:有佩戴安全帽、二层以上有搭设脚手架、二层以上有使用安全防护网、有使用配电箱、经培训并持证上岗;镇相关部门将会日常巡查监管,发现不按规定施工的,将会对建房户和建筑工匠下达整改通知书,屡次不改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罚。若一旦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不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还面临着经济损失。

#兰陵大小事#

#本地人本地事#

#临沂身边事#

#临沂爆料#

【开庭公告】衡先生等人诉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大中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答复纠纷一案,将于12月13日下午15时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网上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衡先生等人在盐城市大丰区某村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据政府称,因某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需要,衡先生等人的上述房屋处于该项目的征收搬迁范围之内。

为了解上述项目搬迁相关政府信息,衡先生等人于6月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邮寄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公开“1、某旧城区改建项目的搬迁决定公告;2、某旧城区改建项目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被告作出 第 2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衡先生等人认为,被告作出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与事实情况不符,其并依法尽到检索查找义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为此,衡先生等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网页链接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赣州市肖先生诉XX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将于3月2日9:00,在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5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XX县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据政府称,因公路改建工程需对委托人的宅基地及房屋实施征收。

8月X日,委托人向XX县自然资源局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该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委托人公开政府信息。

11月X日,委托人向XX县人民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复议XX县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XX县人民政府于11月X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起诉认为,XX县人民政府作出上述《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撤销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且对委托人向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平顶山头条#村集体土地被非法买卖,公益林筹建被停摆。。

郏县安良镇高楼村西北角有片6亩多的土地(系8组和6组共有)近期被所谓的“高氏家族组委会”非法卖给外组成员计划建房。 此片土地目前尚存在归属权纠纷,“高氏家族组委会”计划在此建造祠堂的时候就曾遭附近村民强烈反对,后以祠堂重新选址、镇政府承诺在此建公益林才得以平息。 此事县国土资源局当时也派人实地查看过,镇政府也已明确: 1.此片地系“高氏家族组委会”以50元/年/户,向8组和6组村民租用(实际只在第一年付给上述两组村民每户50元,后期并未再付)。 2.此片地系复耕地,国家明令禁止在复耕地上进行房屋建设。已决定在此建造公益林,后期绝不允许任何人在此片地上进行房屋建造行为。 作为高楼村村民,我们有义务保护国家和集体土地资源不被非法侵占和买卖。在此,有以下几个问题请相关部门予以解答并处理: 1.所谓的“高氏家族组委会”只向村民付了一年租金,现在就敢以地主的名义将此地进行买卖交易这合理、合法吗? 2.镇政府当初就此片地对村民承诺的建公益林、绝不允许进行房屋建设等还能兑现吗? 3.作为完全符合宅基地申办条件的8组村民的我,宅基地申请书已递交给村里三年,村委两次在我家老宅基地给我划线方地,后因定位桩被人无理拔除,至今未能建房,政府是否应当优先解决我的宅基地问题? 近年来,在安良镇党委政府的有力部署下,高楼村响应县委县政府提出的“绿满郏县、绿秀郏县、绿美郏县、绿富郏县”号召,公益林的收益可以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扶持贫困户,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 广大村民强烈支持我村的公益林建设工作,现如今公益林土地竟然私自被卖!

安良镇政府

网友朋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 经查,反映人高某,男,现年35岁,安良镇高楼村八组,现在上海务工;反映人反映的地块位于高楼村西北角,至高楼村进行拆旧复垦,涉及6组、8组废弃坑和沟,经过平整和治理,共整治出土地2亩多,属于村集体复耕地块。1、该地块复耕后,当时高氏家族文化大院有意项建在此处,并且向每户每年50元付给农户一年,后因土地性质未建,高氏家族文化大院另选新地址。截止目前该地块一直保持原貌,不存在非法买卖。2、该地块复耕后,进行了植树绿化,因近两年天气异常和土质问题,绿化树存活率低,暂时荒芜;村里需要利用时,需逐级向镇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汇报请示,待批准后,方可利用。3、反映人宅基地问题,已于当事人协商,督促高楼村按规委会的程序,尽快给当事人批划宅基地。安良镇政府责成高楼村将加大该地块的管理力度,无论规划宅基地或其他用地,村委需逐级上报,待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利用。

梁先生是陕西省宝鸡市某村的村民,在村里拥有一套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因城市化建设,梁先生的房屋被宝鸡市政府纳入到征收范围内。

但令梁先生未想到的是,宝鸡市政府至今没有向梁先生公开合法合规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表明梁先生作为宝鸡市合法公民有义务支持政府征收工作的态度,梁先生曾于5月13日主动向宝鸡市政府递交《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要求宝鸡市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但是,宝鸡市政府在6月20日在其临时机构拆迁指挥部递交给梁先生一份没有政府盖章的算账详单后就再没给过任何文件。

梁先生认为,宝鸡市政府的征收程序不公开透明,完全剥夺其知情权,并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在律师的帮助下,梁先生将宝鸡市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责令宝鸡市政府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法院认为,宝鸡市政府因城市化建设,决定征收包括梁先生宅基地在内的部分土地,其作为征收主体具有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在双方对安置内容存在部分争议,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宝鸡市政府应及时履责,不应使被征收房屋、土地长期处于被征收而未获得补偿的状态,对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最终,法院判决责令宝鸡市政府在六十日内对梁先生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虽未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后,应当依法以自已名义作出征收决定,并在无法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时。但这并不能成为市、县人民政府规避履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义务的理由。

市、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实施征收,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以补偿决定等方式取得公平合理补偿的义务。故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请求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要求依法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补偿安置等决定。本案中,在双方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宝鸡市政府应及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向梁先生送达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切实维护梁先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原有生活水平不被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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