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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保管不善损失会计分录 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会计分录

时间:2020-09-24 06: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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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三辆车质押在你处,导致被水淹报废,应该赔偿车辆损失627000元。河南郑州,借款人车某因为车辆被水淹的事,与出借人武某某打起了官司。(来源: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月20日,车某与朋友闫某沟通借款事宜。当日,车某与出借人武某某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合同》、《代理服务协议》、《车辆转让合同》,约定借款110000元,借款期限30天,自2月20日至3月19日。车某将一辆奔驰C200L车辆交付质押,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

3月29日,车某将一辆雪佛兰科鲁兹交付质押给武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借款50000元,期限30天。5月5日,车某将一辆凯迪拉克车辆交付质押,借款71900元。以上三次借款,车某均出具《借据》、《收据》,显示收到相应借款。

双方先后签订的三份《代理服务协议》均约定: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地震、战争、暴风雨及其他未尽事项)导致任何人身、财产损害,所有后果及赔偿责任由车某承担,但武某某需配合车森报案、理赔、索赔等各项工作。

根据车某提供的购车发票、情况说明等,三辆车的价值,奔驰汽车价税合计270000元,凯迪拉克汽车272000元,雪佛兰汽车85000元。三辆汽车总计627000元。

7月20日,车某联系闫某后得知,其质押的车辆因郑州暴雨受损。

1、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车某因为需要借钱,而将三辆车质押给武某某,作为借钱的担保。案件涉及担保的一种方式就是质押。

2、车某、武某某双方对借款无争议。只是对质押物三辆车被水淹的损失由谁承担有争议。车某和武某签订了《车辆质押借款合同》、《代理服务协议》,且车某将案涉三辆汽车交付给武某某,质权设立。武某某作为质权人在保管质押财产期间,三辆汽车因郑州“7.20水灾”被淹,导致车辆损失,出质人车某要求质权人武某某赔偿,引发本案纠纷,故本案案由应为动产质权纠纷。

3、我们知道,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车某认为闫某、武某某却未能妥善保管质物,导致质物毁损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车某不能举证证明因闫某、武某某的侵权行为致使质押车辆的毁损。

4、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武某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判断武某某是否尽到了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武某某将三辆汽车停放在地下停车场,停车环境、保管条件符合一般大众的认知,本身并无过错,亦不是导致车辆被损的原因。极端暴雨天气导致地下停车场整体被淹,亦是武某某无法预见的,系不可抗力的外在因素导致的损害结果,风险不应由武某某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质权人的妥善保管义务是指质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护和管理质物,应以市场交易中一般社会观念所确认的具有相当知识、经验和诚意的人所尽到的注意程度为标准。

5、双方《车辆质押借款合同》约定:“如借款人的质押车辆没有按出借人的要求缴纳全险,车辆在质押和代车主出售期间出现的所有风险由借款人承担。”双方签订的《代理服务协议》约定:“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地震、战争、暴风雨及其他未尽事项)导致任何人身、财产损害,所有后果及赔偿责任由车某承担,但武某某需配合车森报案、理赔、索赔等各项工作。”根据双方的约定,武某某不应承担质押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都没有支持车某的赔偿请求。车某的水淹车的损失自己承担。

对此,你怎么看,关注我,从具体案件中学法懂法,不犯错误。#河南头条##郑州头条#

浙江杭州,苏女士去年10月15号租了一套房子,月租金4200元,付二押一,押金4200元,合同签订了一年。平时,苏女士都是和房东金先生的母亲联系,今年夏天,因为修空调的事情,苏女士和金先生母亲闹得不愉快,因此,10月8号,房子租期到期之前,柴女士提前退出了房子,表示不再续租。

可是,在退租过程中,双方又发生了分歧,到现在,苏女士也没有拿到押金,为此,苏女士无奈之下找来记者反映情况。

苏女士表示,租房子之前是和房东沟通过养猫的事情,房东也同意,因此她在房子里养了两只猫。但是现在退租时,因为布艺沙发和窗帘有些破损,金先生母亲却不给退还押金。

苏女士找出沙发和窗帘的照片,看到沙发表明破损,窗帘有些褶皱,苏女士表示沙发已经找人修复好了,而窗帘修复的话,也用不了几百块钱。

记者拨通了金先生母亲的电话,对方表示,因为租客养猫,因此合同里也规定的特别仔细,要求损管家具都是要进行赔偿的。金先生母亲说,房子是20多万的精装修,窗帘是4000多买的,沙发是8000多买的,如果全部换新,就给苏女士退押金。记者一番沟通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苏女士表示会继续找有关部门解决……

看了这个报道,苏女士的遭遇确实是个麻烦事儿。毕竟,双方签有合同,损坏物品要进行赔偿,而且,因为养猫咪,确实也把房东的物品损坏了,赔偿也是应该的。

从图片上看,损坏原因也确实是猫抓的样子,因为猫爪子痒,就通过抓东西解决,因此,养猫确实容易破坏家里物品。那么,苏女士究竟应该不该赔偿出租方损失呢?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苏女士如果正常使用家具,因为自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磨损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但实际情况是,沙发和窗帘的损坏是宠物破坏的,因此,苏女士是有责任的。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有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苏女士养猫,明知道猫可能损坏家具装修,但自己却没有管理好自己的猫,致使屋内沙发,窗帘被猫抓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到底该怎么赔偿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苏女士与房东签订的租房合同中也有明确规定损坏家具要进行修复,因此,双方首先还是要按合同约定,苏女士应该负责把家具窗帘恢复原样,不能修复的,那就应该按照市场价进行赔偿,而不是按照房东买时的原价进行赔偿。

苏女士尽量和房东好好协商,争取多拿回一些押金,如果协商不成,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

这件事情中,苏女士提前退房,在没有收到押金的情况下,先交了钥匙退了房,也是造成自己被动的一个原因。再加上养宠物损坏家具不占理,这都应该是租房者应该吸取的教训!

#杭州头条#

展开【每日学“典”:保管不善,粮食受潮,保管人要担责】

辽宁检察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官方账号

【每日学“典”:保管不善,粮食受潮,保管人要担责】

00:15

“你们物业负责啥?”浙江湖州,吴先生的宝马车停在小区里,被小偷砸了。刚开始他以为就自己一辆车被砸了,想着自认倒霉就算了。但是后来他发现,当时一共被砸了4辆车,离小区大门才十几米距离。车子被砸以后,大灯不停闪烁,发出刺耳的报警声,小偷都被吓跑了,小区物业保安都没出来查看,他就不愿意了。

而物业却觉得很委屈,谁砸的你找谁去,凭啥找我们?再说,你们车停在小区停车场里,停车费我们只是代收,都交给了业主委员会,我们物业只是代管。再说,这是公共停车场,就是个停车位,我们物业怎么可能给你看管车子,看管财物呢?这人力物力谁能承担的起?再说,为防止出现问题,我们摄像头也特意装了很多摄像头了。

吴先生说,后来他确实听说钱是给了业主委员会,但是当时交钱是交给物业的,合同的甲方也是物业。现在他的车窗损失得3700元,他的损失不算大,旁边被砸的车,光换玻璃就得25000元,还不算其他的。不过,他不打算找物业要,就希望他们能加强巡逻。

【@家子说法 】

在这个事件里,吴先生虽然没有东西被盗,但玻璃被砸,也损失了几千元钱,这损失也不算很小了。现在吴先生说损失就算了,这当然是吴先生大度。但如果吴先生坚持要找物业赔,物业该不该赔呢?

有人说,停车费是给了业主委员会,跟物业有啥关系?

但是,我们注意到,吴先生当初的钱是给了物业公司,停车服务协议上,甲方也是物业公司,小区停车场的公示牌上,显示的服务单位还是物业公司。那么,从法律关系上来说,与吴先生等人建立合同关系就是物业公司。

更何况物业公司还说他们是代管,说明他们认为他们是有管理职责的。所以,如果需要承担责任的话,也是由物业公司来承担,与业主委员会无关。

至于物业公司承担责任之后,要不要找业主委员会赔偿,那么他们之间的事,与吴先生等受害人无关。

而在这个事件里,吴先生的损失等人是由小偷直接造成的,该由小偷赔偿。

但是,从侵权角度来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的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需要在小偷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上,承担补充责任。

而这个事件里,当时被砸车辆连续鸣笛警报,大灯闪烁,却没有安保人员到场,这显然属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肯定是跑不了的。

从合同角度来说,此前有法院将收取停车费的行为,视为车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要求物业公司对车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考虑到保管合同中,保管物要移交占有,也就是保管期间,车辆应该由物业公司占有。但实际上,停车期间,车辆的钥匙等还是在车主手上,从社会观念上来说,车辆仍然在车主占有下。所以,不应该把车主和物业公司之间视为保管合同关系,而应该视为一种服务合同关系。

当然,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服务义务,也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而一般的服务内容,包括巡逻,加装监控,出现问题时及时处理等。这个事件里,物业公司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也说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你觉得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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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凌晨4点同小区4辆车被砸 损失惨重#

#律师来帮忙# #湖州头条#

头条热榜

司机被俄罗斯军队炸得无处躲藏了,想用核电站保命。

乌军为了躲避俄军的轰炸打击,便把西方援助乌军的各种武器弹药隐藏存放在乌克兰各处的核电站区域内。

乌军这是自己对自己不负责任,是自己往绝路上走啊,如果这些弹药乌军保管不善引发爆炸怎么办?

又一个问题来了,今后如果乌克兰某一处核电站爆炸了,乌克兰会说是俄罗斯人干的,俄罗斯会说,是乌克兰对武器弹药保管不善引发的爆炸,究竟是乌克兰要对欧洲核灾难负全责,还是又栽赃俄罗斯?

#杨紫# 与杨紫一起学习民法典,增强法律意识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官方账号

#普法课堂##走近民法典##请你和杨紫一起参与民法典普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杭州。男子将自己的一套房子全托管给了中介,房租到期他去收房时发现房子里面的东西被破坏了,最让他难以接受的是房子里面的品牌热水器被换成了一个不知名的牌子,卞先生提出质疑,中介工作人员却表示:别管什么牌子,能用就可以了!

卞先生有一套60多个平方的房子,因为自己不住三年前就全托管给了一家中介平台出租,这个月房租到期,他去收房的时候,发现房子里面的东西被弄坏了不少。

首先是家里的灯有不少灯已经亮不起来,而且门厅里一个灯座也被拆了。卞先生说,家里灯当时都是买的全新的,灯的问题还都是小问题,还有一些问题真多让他难以接受。

卧室里床上的床垫也被污染了,弄上了好几片红色的印子,卞先生说如果下一个客人看到床垫变成这样子,肯定不会租这个房子,不但如此,屋里的隔断原本是粉刷的很白,现在不但污迹斑斑,而且还被弄出来几个拳头大小的洞。

卞先生表示,房子毕竟租出去了三年多,不可能完好无损,这些他都能接受,但是卫生间里的一台品牌热水器被掉包,却是他不能接受的。

卞先生说,当时的那台热水器他花了一千多块钱买的,是一个著名品牌的,而现在却变成了一个没名字的热水器,虽然两个热水器的标很像,但是价格相差一半。按照当时他们的约定,房子归还给他的时候,应该是设施完好的,现在出现了这种情况,卞先生决定找中介问清楚。

对于这种情况,中介给出了了解释,首先是灯的问题,他们说,灯发现问题后已经报修了,部分问题是因为买的配件还没有到;床垫他们打算给卞先生换一个二手床垫;关于隔断应该是租客居住的时候搬东西导致的,租客愿意赔偿500块钱的损失,已经协商好了。

针对房间的一些缺损,中介表示会一一解决,这个卞先生也表示接受,但是品牌电器变成了杂牌产品的问题,卞先生对他们的说法不能接受。

中介说,今年六月份的时候客户报修热水器问题,他们派师傅上门查看后发现是说是内胆漏水,检测后认为没有维修价值,便更换了一个热水器,他们说师傅已经跟卞先生联系了。

卞先生听到中介工作人员这么说,相当的气愤,他表示自始至终他都没有接到过维修师傅的电话,退一步说,即使中介告知过卞先生,但是变更电器的品牌是否合适呢?对此卞先生联系到了中介平台总部。

对方表示,家电坏了会换相似的规格,品牌没有办法做的统一,他们认为这两个热水器价格相差不多,他们觉得家电坏了不能修就换新的,对于更换标准就是,能继续使用就行!目前针对房屋内家电的交换标准,双方分歧较大,事情还在协商中。

对于中介工作人员的说法未免也太牵强了,甚至说有点不合理,按照她的说法,比如一个房子里面,放的全部都是名牌家具,如果全部坏了,难道擅自把它换成了其他家具货,然后用一个“可以用的就行了”就可以解决了吗?

那么在法律层面上,中介平台的做法合法吗?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卞先生和中介双方是签有房屋租赁合同的,不管房子是哪个人居住,但是卞先生的房子是交给中介全托的,既然当时白纸黑字做了约定,就要按照合同办事。

中介表示会继续和卞先生协商,争取妥善解决。对此,卞先生表示愿意再等等,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关注@彦语说法 一起在生活中解读案例,在案例中学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头条创作挑战赛#

近日,河南郑州。小伙张飞价值400余万的豪车在水底“潜泳”8天,车里的整箱茅台只剩½瓶,看着自己400多万的迈凯伦从烂泥和水草中拖出,张飞气得大骂物业:“暴雨没抗住,咋连车里的东西都丢完了?”

这一轮河南地区强降雨,郑州地区为未能幸免。某第一次车库,一共地下四层大量汽车被水倒灌淹没。等多日抽水抢救“潜泳”一周的车辆陆续被拖出,车主却发现大部分贵重物品竟然不翼而飞。

众车主委屈、抱怨甚至忍不住大骂物业,他们强调的地方有三处:

①物业渎职,管理不善。7月20日,郑州降雨已经持续4天,下午四点左右暴雨增强,物业没有做好对地下1-4层车库重地的防水措施,也没有即使通知车主挪车,导致车辆被淹没。

②救援措施不及时,不变通。暴雨后第3天也就是22日,物业和车库管理者才开始排水,且设备效率低下,2条10CM粗的抽水管,24小时只能抽1层。张飞400万豪车在负4层,自掏腰包从外地租赁两台大功率水泵,因800元装卸费和物业车库争执,后张飞付费,却仍不能使用,给出的理由是没有燃料和配件。

③车主刘备放在后备箱里的几箱子茅台酒丢失,只剩下已开封的半瓶酒液。其他车主还丢失了首饰、现金、后备胎等。

@北大紫霞仙

这次特大暴雨持续时间长,虽然有一部分是天气的因素,但是物业和车库管理方跟众多车主是作为合同甲乙方的。

物业却说“不关我事”,车库管理方给出的理由“双方只构成租赁关系”,否认了管理方面的责任,觉得这样是不合理,付出了车辆管理费给甲方,甲方在租赁期间应该附带有保管的义务,双方应该是有偿保管合同性质。

根据《民法典》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而且我问大家都知道,管理者对停车场范围内发生的防火、防盗、防水、交通等情况,都应当采取紧急方案及向上报告。

目前此事还在协商中,您觉得这个车辆损失,物业和车库管理方该不该赔偿呢?后备箱的茅台哪里去了?

#郑州400万豪车水底“沉没”8天,车内一箱茅台只剩半瓶,车主#

#郑州爆料# #郑州头条#

其实,我更担心的是,在某一天银行告诉我说,因为我保管不善,存在银行的钱归零了[捂脸]

广东深圳,陈某在逛街时,手机接连收到扣款的短信,短短两分钟之内49100元就被取走了。银行却说是陈某泄露了密码,或者是银行卡信息保管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陈某自行承担。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未果,陈某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损失。

陈某元旦当天吃完饭正好在逛街,手机就接连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短信内容显示自己的银行卡在广东湛江,连续多次取款,并且产生了异地手续费144元,总共损失高达49244元。

当即陈某就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要求冻结账户停止支付,并且当晚就到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在报案登记完之后,又在附近的ATM机使用涉案银行卡进行操作,但是这时候银行卡被ATM机直接给吞卡了。

陈某表示自己的银行卡一直带在身上,从来没有过丢失的情况,出现这几笔交易,都不是自己操作的,是被别人给盗取的。

陈某诉称:

在银行开户办卡并且将钱存入其中,就与银行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就负有保障自己存款安全的义务。

自己的银行卡一直是在身上,发现账户内的钱被盗了之后,立即拨打了银行的客服电话,要求冻结账户停止支付,并且当天晚上还到附近的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在这个过程中,自己尽到了审慎,注意减少损失的义务。

现在自己的钱被他人给盗走了,银行存在违约的情况,没有履行保护存款账户安全的义务,银行需要为自己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银行答辩称:

陈某需要对自己诉称的事实进行举证证明不能空口冤枉银行有违约的行为。

陈某当初在银行办卡的时候就签订了《xx银行卡章程》第4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并及时更换银行卡密码,防止泄露。凡密码相符的银行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发卡行以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

陈某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因为密码信息或银行卡信息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应该由持卡人负责。

陈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而且这样类似的案件的判决结果也会影响银行的信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

涉案银行卡在的10月1日晚上20:45,通过广东湛江的一个ATM机完成转账40000元,并产生了53元手续费。紧接着该银行卡内又被人分4次,以现金取现的方式,第1次和第2次第三,次每次取现3000元,手续费每次30元,第4次取现100元,手续费一元。

涉案银行卡在短时间内账户上通过转账和取现的方式并产生的手续费总共划走了49244元。

法院认为:

陈某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储户负有保障自己银行账户信息及密码不被泄露的义务。

当陈某发现账户内的钱被他人取走后,随即就打电话给银行客服办理挂失手续,并且在半小时左右就去派出所报警。随后在21:57使用已报失过的银行卡,在深圳的一家ATM机上进行查询操作,被该ATM机吞卡。

从湛江至深圳车程远超一小时,故可以认定支取行为发生时涉案银行卡不在湛江。该支取行为系他人使用其他方式从湛江市操作成功。

虽然陈某在开户办卡的时候,与银行签订了相关的《××银行卡章程》,但是在本案中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相关条款的内容即免除了银行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主要责任,加重了对方的责任,该约定条款应属无效。

银行最重要的责任即是确保储户账户中的资金安全,银行未能提供足够的技术保障,以确保储户的资金安全,未能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对陈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陈某是涉案银行卡的保管人,对密码有保管义务,陈某银行卡发生资金损失也有陈某保管不善使用不善的原因,因此陈某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考量本案案情,银行对陈某涉案借记卡资金损失承担80%的责任,陈某自行承担其余的20%的损失。

综上,判决如下:

银行向陈某赔偿39395.2元。

案件受理费用516元,由银行负担。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银行卡密码和银行卡信息的泄露大多都是在ATM机上。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给ATM机输入密码处,加装监控摄像头,通过插卡处增加读卡器等设备,盗取我们银行卡内的信息和取款的密码。

其实对于本案来说,如果警方通过侦查发现,涉案取款的ATM机上面有相应的监控摄像和读卡器,那么对于本案来说,陈某是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损失。

因为这就属于银行没有对自身的ATM机进行日常的维护和管理,造成了储户的相应损失。

虽然这里法院判令陈某需要自行承担20%的损失,但是陈某也报了警,如果警方能够有新的结果,陈某还可以对法院提起再审申请,那么最终所有的损失都会由银行承担。

但这也告诉我们,如果去ATM机办理业务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检查设备,或者说在输入密码的时候用手遮挡。

图文无关

#秋日生活打卡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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