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博士毕业论文要求:
按照学科方向,要求如下——
马克思主义:要求3篇论文,之前有1篇发表在C刊上。
哲学:C刊扩展或集刊都认可,至少2篇。
法学:3篇论文以上,其中至少2篇C刊。
其他学科要求如图所示。
#教育微头条# #论文#
全国现有法学一级博士点高校52所
一、第一批6所
1 △北京大学
2 △中国人民大学
3 中国政法大学
4 中国社会科学院
5 △武汉大学
6 西南政法大学
二、第二批6所
7 华东政法大学
8 南京师范大学
9 △厦门大学
10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11 △吉林大学
12 △清华大学
三、第三批27所(其中后来取消2所,剩下25所)
13 对外经贸大学
14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15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16 南开大学
17 复旦大学
18 上海交通大学
19 南京大学
20 苏州大学
21 △山东大学
22 中国海洋大学
23 安徽大学
24 浙江大学
25 湖南大学
26 △中南大学
27 湖南师范大学
28 湘潭大学
29 郑州大学
30 重庆大学
31 四川大学
32 西南财经大学
33 黑龙江大学
34 辽宁大学
35 大连海事大学
36 △中山大学
37 海南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后被取消)
同济大学 (后被取消)
四、第四批3所
38 上海财经大学
39 东南大学
40 云南大学
五、第五批1所
41 山西大学
六、第六批8所
42 △北京师范大学
43 中共中央党校
44 河北大学
45 新疆大学
46 浙江工商大学
47 江西财经大学
48 贵州大学
49 暨南大学
七、第七批3所
50 △北京理工大学
51 天津大学
52 西安交通大学
(法学名校西北政法大学未在列,可惜了)
【法治日报刊文:#嫖娼合法化论调当休矣# 】近日警方就某公众人物嫖娼所发布的情况通报,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随后,从警方通报合不合法,到隐私权要不要保护,公众人物该不该就此“一棍子打死”等各种观点产生了激烈碰撞,而“嫖娼合法化”的旧调也被重新谈论起来。
所谓“嫖娼合法化”,即意味着让卖淫嫖娼活动经法律许可,成为一种被社会认同的特殊“服务”行业。赞成者的理由归结起来无非有三:一是“嫖娼合法化”可以解决男性必要的生理需求,有助于减少性犯罪;二是嫖娼本就“你情我愿”,没必要上升到违法层面;三是域外一些国家允许性交易合法化,这样做是“顺应潮流”。这样的理由看似合理,却实在经不起仔细推敲。
从最基本的人性角度说,人性固然是有弱点的,或有贪欲、或存淫欲,但这不等于人就要纵欲。人类的性权利是平等的,不应该单为满足男性的性需求而使嫖娼合法化,更不应只为满足男性的性需求就要去侵犯另一部分人的性自主权。而纵容随意、泛滥的性需求,势必对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家庭造成毁灭性的打击。事实上,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的重要职能就是要规范、纠正、抑制人性的弱点。换句话说,如果今天我们可以允许卖淫嫖娼来满足人的性需求,明天我们是不是就可以为满足一些人的“快感”同意吸毒等行为合法化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再从自由平等的权利观看,人类社会永远在追求自由、平等,但自由不等于为所欲为。嫖娼是用金钱换取性服务,性服务提供方不可能有所谓的自由,交易双方地位也不可能平等。卖淫嫖娼过程中的“你情我愿”只是表象,性剥削甚至压迫才是本质。所谓“性自由”,不过是将女性当作商品对待的假自由,实际上是对女性赤裸裸的真剥削。古今中外的历史和现实早就证明,嫖娼就是一种极端物化女性的方式,所谓的“你情我愿”只不过是一些人的想当然。根据联合国发布的《人口贩卖特别小组报告》,在被调查的1.3万名女性中,有超过80%的人都是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被迫从事性服务。这才是真正的社会现实。
至于国外,合法性交易也并非主流。就在10月17日,西班牙首相佩德罗·桑切斯还表示计划取缔卖淫,因为这是对广大妇女的奴役。在英国,“路边寻芳客”现象也是法律打击的对象,警方还曾尝试过将捕获的“寻芳客”在法庭上亮相,并邀请媒体进行报道;驾车寻欢作乐者会被提出口头警告,或收到法庭传票,罚款最高可达一千英镑。法国、瑞典等多国也相继通过立法来打击色情业,美国也仅剩内华达州允许性交易。
更值得警惕的是,性交易一直是各种违法犯罪的源头或者隐患。即使在性交易合法化或比较普遍的国家,女性性工作者在所有职业中危险度最高,其受到伤害甚至杀害的概率是排名第二的危险职业的数十倍。我国的司法实践也表明,嫖娼卖淫现象背后时常潜藏着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以组织卖淫为例,一些失足妇女一开始往往都是被虚假招聘、传销等手段诱骗,随后被以拍裸照等方式逼迫从事卖淫活动。一旦卖淫嫖娼合法化,那么我国刑法规定的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等多种罪名将被虚置,这些严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将无从惩治,由此动摇现行刑法的犯罪治理体系。
其实,此次警方的情况通报之所以影响这么大,并非通报本身所造成的,而是因为当事人作为公众人物,其所作所为与其平日表现出的“人设”形成强烈反差,也与社会公序良俗以及民众的道德认知发生了严重冲突,才导致舆论热议。从法律规定看,嫖娼行为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治安处罚,这种处罚可以依法公开;而从深层次的历史文化背景看,卖淫嫖娼行为更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是对妇女权益的侵犯和践踏,也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潜在危害。因此,诸如“嫖娼合法化”等陈词滥调当休矣!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金泽刚)
法治日报:“嫖娼合法化”论调当休矣。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在法治日报发文称: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的重要职能就是要规范、纠正、抑制人性的弱点。换句话说,如果今天我们可以允许卖淫嫖娼来满足人的性需求,明天我们是不是就可以为满足一些人的“快感”同意吸毒等行为合法化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李云迪嫖娼被抓,不少人为他喊冤,甚至提出“嫖娼合法化”论。然而,嫖娼是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李云迪一点也不冤。新中国建国后,立马就取缔了一切卖淫嫖娼、封闭一切妓院,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改造,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难道,在21世纪要开历史倒车?
#四川无臂男孩彭超赴同济大学报到#四川无臂男孩彭超身残志坚,用脚答题,考上了同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无臂男孩6岁时因触电导致失去双臂,开始练习用脚写字、吃饭、刷牙等等。到8,9岁的时候都可以慢慢独立了。之后他经历两次高考,两次考研,最终都选了法学,因为不管是律师还是法官,都不需要用手操作,用嘴讲述就行了。
他刚到学校报到时,用脚签字,用脚摘口罩,用脚扫健康码行云流水,没有双臂丝毫没有影响他的行动。而且他参加研究生复试时,用脚答完题,不搞特殊,和其他考生一样在规定时间完成考试。“写快点,按时交卷,尽量不搞特殊。”是他的计划。“多发论文,多争取交流项目,读博,出国留学等等”是他的目标。无臂男孩对自己的人生作出了完美的规划,对自己的未来充满期待。
而无臂男孩的一顿操作可谓是猛如虎啊!真真让我们这些四肢健全的人自愧不如啊!他是神吗?不,他当时还那么小,也痛苦过,也自暴自弃过。但在父母的陪伴和鼓励支持下,他才慢慢振作,才敢于面对现实,才能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去面对生活,才能渐渐独立起来。所以,父母对孩子的爱是多么的伟大啊!
无臂男孩的成功之路是多么的励志,而我们这些健全人又有什么资格抱怨生活不易,又有什么理由不去努力呢?所以,加油吧!不要再抱怨生活困难,我们都需要继续努力奋斗,为自己的未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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