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停自家车位,却被物业以僵尸车为由拖走,滑天下之大稽!广西南宁的这桩破事,我觉得可能暴露了拖车公司、回收公司之间的幕后。
首先,拖车公司司机私自拆解车辆,哪里来的底气?没有车主的认可,如何能够处分他人的财产?
其次,回收公司在回收汽车时,不问来路,不查车主,就敢将车回收?每辆车都是唯一的,作为干这一行的回收公司,不可能查不到车主信息。
再次,物业公司在清理“僵尸车”时,不知道车主时,为什么不和车位主联系?因为这是私人车位,对上面附着物的处理,至少应该问车位主的意见吧!
说来说去,其中的利益链的处理程序上,如此多的问题,必然有这个事件还看不出、不可知的利益在里面。可以深查一下。#媒体人周刊# #时代瞭望者#
#看图说事#在 一条大马路上,车水马龙,一位男子突然间以百米冲刺的速度在马路上飞奔,他想干什么?他竟然直向一台小车冲去,头撞在车的挡风玻璃上,玻璃也破碎了,这是怎么回事呢?难道他想碰瓷?如果确实想碰瓷,他已经成功地碰瓷了,因为玻璃也已经碎了,这个男子的头真的很硬!但看来又不像碰瓷的样子,因为他坐在车顶上,准备走了,并回头望了望司机,看他的神情好像是要向司机道歉似的,既然不是碰瓷,他为什么要跑那么快去撞车呢?挡风玻璃都撞碎了,他的头应该受伤的吧!这又是何苦呢?
@遨游文化的暖阳: 这个男人究竟是什么原因撞车呢?究竟是不是碰瓷?真的想不明白!大家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媒体人周刊#
一只臭名昭著的二鬼子炫耀:我在1990年就有车了~
#媒体人周刊#
#头号周刊# #汽车# 大家有想看的车型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呲牙]
天津港小田聊车
奔驰G63平行进口版VS中规大对比!看完视频告诉你哪个版本最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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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路上,我好像没见过这些车#头条周刊# #生活中的小美好#
#头号周刊#看看车看看房,多看看总会有盼头
#农大教授称岳父离世殡仪馆派不出车# 农大知名的朱老师的岳父昨天去世了,殡仪馆派不出车,让停尸家中等候,被告知前面还有70多人在排队,即使拉到火葬场,也无法实现及时火化,要排队等待通知。
看来火化都要走后门托关系的话不假,关键看什么时候。今年这个冬天,真不好过,“阳”人遍地,上年纪的老人肯定危险了。所以一定要照管好,即便走,也不能选这个时候,太拥挤,让人走的缺点尊严。
这个新冠病毒还是不可小觑,
能不出门尽量不要出门,能避免感染的,积极防护,避免感染。不要听信都要阳一遍,早阳早安全的话。坚持到底,就是胜利!#媒体人周刊# #头条创作挑战赛#
“车谁开的就该谁赔,4S店太欺负人了!”湖南长沙,廖先生花了152800元在4S店提了辆新车。可新车到手还没半天,就发生了交通事故。廖先生心疼不已,但由于车是4S店工作人员开的,于是廖先生向4S店索赔贬值损失,却遭到了拒绝。
事发当天下午,廖先生在4S店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去车管所上了牌。谁知在回程途中,4S店工作人员开着廖先生的新车被追尾了。由于惯性,廖先生的车又撞上了前车。在前后夹击下,廖先生新车后备箱、防撞梁严重变形,前引擎盖、大灯和前脸受损。
虽然本次事故全责方是追尾的车主,车辆维修也有保险公司承担,但是这一撞,新车一下就成了事故车。廖先生询问了朋友,预估折损为5万元。
廖先生认为,自己方向盘都没摸着,车子不算实际交付,应该由4S店承担,于是廖先生提出更换新车。可是4S店却认为车辆出事前已经将流程单签完,钥匙也交给了廖先生,而且事故责任方不是4S店工作人员,所以最多配合维修、赠送2次保养。
对于4S店的方案廖先生无法接受,但4S店的态度很强硬,不接受就开除那个工作人员,让廖先生自己去找他索赔。
1、新车刚上好牌照就被追尾,换做是谁都会心疼,但是冤有头债有主,谁制造交通事故的,就应该由谁来赔偿。廖先生向无过错4S店索赔,就缺乏法律依据。除非他能证明,车辆尚未交付。
根据《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如果4S店尚未将车交付给廖先生,那么损失就要由4S店来承担。而不是根据谁开车就谁来承担,毕竟从4S店工作人员在这次交通事故中是无责方。
具体到本案,4S店已经与廖先生将流程单签订完毕,也交付了车钥匙。虽然廖先生没有开车,是4S店工作人员开的车,但廖先生从始至终并未阻止,而且4S店工作人员也没强逼着不让廖先生开车。既然廖先生没有阻止,就代表了默认允许。
因此,廖先生向4S店主张换新车,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2、且不说廖先生能不能向4S店主张换车,但就车辆贬值损失,能得到支持吗?
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贬值损失,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车辆已经完全损坏无法修复的话,廖先生是可以向肇事车主主张购置新车的费用的,并非4S店。
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3、4S店表示,如果廖先生要找4S店赔偿,他们就开除那名工作人员,让廖先生去找他赔偿。
其实这种说法是严重错误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员工在履职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本案中,4S工作人员是在履职时被追尾,车辆产生了损失,但他本身没有任何过错。既然如此,就算要赔偿也应当由4S店来承担责任。并不是一开除,就可以甩锅的。
最后,在记者的调解下,廖先生表示,自己愿意退一步,他提出了新的诉求,就是每天晚上来4S店里免费充电,赠送延保和终身保养。目前,双方仍未达成协议。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廖先生可以向4S店主张换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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