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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过户需要多少钱 车管所车辆过户需要多少钱

时间:2023-08-13 12: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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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很业余,从数据来源上看,采用的是车管所车辆过户平均车龄,其中因为4S购车是推荐的租赁业务一般为两到三年期,到期需要过户,这部分占比不小。另外是因为车主因为税费问题,将车辆在公司与个人之间的过户。这两部分占比很大,实际换车频率并没有那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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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二手车过户不必到号牌所在地过户,检车也仅需一次。】

从6月1号起,全国20个省会、直辖市和重点城市,将开始试点非营运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新规。具体改变如下:

1、二手车办理检车、过户和提档将不再需要到车辆号牌所在地办理,可以直接在车辆转入地办理。例如一辆A市牌照的车要过户到B市,直接在B市就可以办理,而不需要再回到A市。

2、二车辆档案电子化,二手车的档案不再用纸质档案,而是用电子档案代替。“提档”流程将由车管所之间进行,比以前更快。

3,仅需要在车辆转入地检车一次即可,不必在转出地和转入地分别检验。

瞎骗的故事,一手车主出险后转卖,已经变成二手车了,吕女士买下来是需要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蚂蚁说法:浙江杭州,一女子将她的奥迪RS6,以17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了第三人,不想没过多久买家就找到她,说车子之前发生过重大事故,发动机都撞掉了。女子不相信,我这车是在4S店买的,正规渠道,不料,对方早有准备,拿出了保险公司的理赔单。,吕女士在某奥迪4S店看到有二手的RS6卖,行驶公里数仅2000多,4S店的销售人员告诉吕女士,这辆RS6是准新车,类似试驾车那种,比新车便宜了50万,机会很难得,当时吕女士很犹豫,她想买全新的RS6,不想买二手车。吕女士把她的需求和销售人员说了后,销售人员回复说,RS6这车太小众了,店里除了这辆准新车外,没有其他们车了,如果吕女士想要定全新的RS6,可能需要等大半年,甚至更久,他希望吕女士考虑一下这辆二手的RS6。最终,吕女士被销售人员说动,开了2000公里,少50万,想一想也能接受,于是以160万的价格,将这辆RS6买下。没想到吕女士开了两个多月,就开腻了,自己开着一百多万的RS6出门,那些不懂车的,竟说她买不起奥迪A6L,去买了辆进口的旅行车!还说吕女士的这辆RS6,不好看!之后,吕女士以170万的价格,将她的RS6卖给了第三人,也就是说,吕女士不仅没亏钱,开了一段RS6后,反而赚了将近10万块。可是曾想到,最近买家突然找到吕女士,说这车之前发生过重大事故,发动机都撞掉了,吕女士第一个反应是不可能,她是在4S店买的,4S店不可能骗她!可对方提供的保险理赔单显示,在吕女士购车的前一年,这辆RS6在赛车场内发生过重大事故,保险公司进行了全额赔付。吕女士还是不相信,她通过自己的关系,找第三方鉴定,鉴定报告显示,她这辆奥迪RS的确发生过大事故,更换过发动机,还有一大串更换零件的记录。紧接着,吕女士拿着保险理赔单和第三方鉴定报告,找4S店讨要说法,4S店表示,当时卖车的销售已经离职,他们不方便联系对方。目前,买家已将吕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吕女士赔偿,吕女士在向4S店索赔未果后,也将4S店起诉到法院。1、吕女士能不能胜诉的关键在,4S店将这辆RS6卖给她时,有没有告诉她,这是辆车曾发生过重大事故,更换过发动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如果4S店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不管当时的销售人员是否已经离职,都需要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吕女士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车曾发生过重大事故的情况下,根据举证规则,4S店应该举证,他们卖车的时候,有告知吕女士该车发生重大事故。如果4S店不能举证他们履行了告知义务,4S店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他们实施了欺诈行为,吕女士可以要求退一赔三。2、买家起诉吕女士,不能主张退一赔三,只能以吕女士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要求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具体而言,吕女士作为个人,将RS6卖给第三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也就是说,买家可以以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起诉吕女士,但不能向吕女士主张退一赔三。《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事诉讼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买家只要能证明涉案RS6发生过大事故,便可以根据本条规定,要求吕女士赔偿损失。@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从故事中学法律。………………………………………………头条热榜​#头条创作挑战赛##奇案大侦探第一季##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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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性消费的4s店太坏了,没有诚信,生意是不会做大的。

法律研究僧金融争议解决律师

太不靠谱了!浙江杭州,男子钟某在一家宝马4s店花15万购买了一辆二手宝马。但是,当办理车辆过户时,钟某却不淡定了。因为,办理过户时,钟某才发现,这辆宝马车在自己之前,已经办理过五次过户,自己已经是第六任车主。当初钟某买车时,4s店的销售跟钟某说的是,这辆车是一位女士的个人一手车,并没有向钟某透露这辆车此前有过这么多前任。钟某表示,如果自己知道这辆车之前有过这么多前任,自己就不会以这个价格成交,甚至根本就不会选择购买这辆车。所以,钟某就想撤销合同并退款。【律师点评】钟某本以为自己买的是一辆个人一手车,不曾想这辆车却有五个前任。自己糊里糊涂就成了第六个接盘侠,这着实让人难以接受。1、在法律上,钟某能否撤销合同并要求4s店退款呢?答案是可以的。具体理由如下:钟某与4s店订立的案涉合同要想有效,必须是基于钟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合同就是可撤销的合同。而钟某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与4s店订立案涉合同的前提,是钟某对案涉车辆的真实情况是知悉和了解的。这就要求,4s店在向钟某销售案涉车辆时,应当向钟某如实介绍车辆的真实信息,让钟某了解和知悉车辆的真实情况。而4s店在向钟某销售案涉车辆的时候,显然没有如实告知钟某,案涉车辆此前已经办理过五次过户的事实,而是和钟某说案涉车辆是一位女士的个人一手车。在此情况下,钟某向4s作出的购买案涉车辆的意思表示,显然不是钟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钟某表示,如果他知道这个情况,不会以这个价格成交,甚至根本不会选择成交。因此,钟某与4s店订立的合同,显然是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撤销。所以,钟某现在主张撤销与4s店订立的车辆买卖合同,并要求4s店退还钟某支付的购车款,具有法律依据。2、在本案中,钟某除了撤销买卖合同并要求退款外,能否要求4s店退一赔三?钟某能否要求4s店退一赔三,关键看4s店是否构成消费欺诈。而判断是否构成消费欺诈,主要看是否满足以下法律要件:第一,主观方面,4s店为了促成交易,具有欺诈钟某的故意。第二,客观方面,4s店实施了欺诈钟某的行为。第三,结果方面,钟某因为4s店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并在此基础上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从目前了解到的案情来看,4s店在向钟某出售案涉车辆时,对案涉车辆此前已经有五任车主这个事实,应当是明知的。但是,4s店却未向钟某如实告知该等情况,还告知钟某案涉车辆是个人一手车,导致钟某基于错误的认识而作出购买案涉车辆的意思表示,与4s店签订买卖合同。在此情况下,认定4s店构成消费欺诈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所以,钟某除了可以考虑撤销合同并要求退款外,还可以考虑一下很大胆的主张,即要求4s店退一赔三。对此,大家怎么看?大家认为钟某有权要求4s店退一赔三吗?欢迎评论留言!#男子买二手宝马结果是第六任车主##奇案大侦探第一季##头条创作挑战赛#

可以,先批改,哈理赔。比如,车辆过户改牌,出险照样需要赔付

1818黄金眼浙江电视台《1818黄金眼》栏目官方账号

保险买了三年,车主“保了个寂寞”?

兄弟们请问一下 马上车子就过户了,保险你们一般买了哪几种? 我打算就买个强险加200万的三责险 ,还有什么需要买的吗 ? 大概费用是多少也给我说一下呗!

湖南长沙,蒋女士花250000买了一辆奔驰GLC260。本以为车子过户后便可以去提车了。谁知,给完钱车行就翻脸不认人了,硬说没有卖 车给她。气愤的蒋女士找到车行,却发现了不为人知的一幕。

蒋女士一直想买辆好车,奈何预算不够,只能一直观察着。直到这天,熟人唐先生打电话告诉她,他们车行最近收了一辆非常不错的奔驰,价 格只要25万,让她赶紧过去看看。

蒋女士一听价 格,顿时来了兴致,当天便赶往车行看了车子。蒋女士见这辆奔驰外观几乎是全新的,内饰更是和新车没有分别,加上车子的里程数也少,蒋女士看完非常满意。

而据她所知,这款车系起步价都是40万打底,如今这辆车和新车没有差别,却只要25万,那真是捡了一个大便宜!她不禁暗暗窃喜,觉得自己运气爆棚!

这么好的事肯定不能错过,所以,蒋女士当即便爽快地付了定金,并在不久后将尾款打给了对方。很快,车子的所有手续都办完了,车子也过户到她的名下了。正当她高高兴兴准备去提车时,却发生了令她意想不到的事。

对方一上来,二话不说就抢过她手里的钥匙和资料,而且还坚持说这辆车是他们车行的,不关蒋女士什么事!

蒋女士觉得对方实在是过分,她真金白银花了25万,车子的户主也是她!车行凭什么扣着车子不给!气不过的蒋女士只好求助到媒体。

记者听了蒋女士的讲述,也是一脸诧异,觉得车行太霸道!但是,当记者同蒋女士再次来到车行,车行负责人的说法却是另一个版本。

车行负责人说,前不久,他的员工唐先生说朋友有辆车要卖,鉴于对员工的信任,负责人没有仔细验车便以30万的价 格给买了回来。可是,车子收回来不久,他就发现这是一辆泡水车,连火都点不着,根本就不能开。

为此,负责人让唐先生和第三方联系,将30万给退回来,把车子拉走。可是,对方不但迟迟不给退钱,而且还玩起了失踪,现在就连唐先生也联系不上了。

对于这样的说法,蒋女士觉得,他损失30万是他自己的事,现在车子已经在她的名下了,所以,她有权开走,对方没有权力扣着车子不给!

而此时,负责人反问蒋女士:“你有买卖合同吗?你有转账凭证吗?如果没有,凭什么开走我店里的车,我又没有卖 车给你!”

蒋女士被问得哑口无言,她确实提供不了这些。当时就是出于信任,才毫无防备地将钱转给了唐先生,也没有签下什么协议、合同之类的文件。

为了证明这辆车确实是车行的,负责人拿出他收购这辆车的协议,上面确实清清楚楚写着:如果车辆是泡水车那么对方就要全额退款。但是,到目前为止,他们并没有收到这笔钱,所以,这辆车还属于他们车行。

记者见事情的真 相已经浮出了水面,也意识到这是一起”一车两卖“的事件,便让蒋女士选择报 警,用法律武 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这里和车行负责人纠缠不是解决问题的最 好办法。(信息来源:湖南都市)

显而易见,在这件事中,主要的责任人应该是第三方卖 车的人,对方在明知车辆有问题的情况下,仍然卖给车行和蒋女士,这一行为已经违法了。

根据《刑法》第 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十万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 徒 刑,并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也就是说,第三方不但面临着刑罚,还需交纳处罚金,也就是销售额一半的二倍30万元。而在这件事中,第三方又涉及“一车两卖”,所以,处罚金也不是30万那么简单了。

根据《民典法》相关规定,“一车两卖”至少会导致其中一个当事人无法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取得车辆所有权,所以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的违约责任。

那么,面对车行和蒋女士两个买主,这辆奔驰的所有权到底归谁呢?

首先,这要判断谁是先行受领人。很明显,车子是先被车行收购,再转卖给蒋女士的,所以,车行应是先行受领人。

其次,车行和第三方有签署买卖合同,而蒋女士只是口头协议,所以,车行拥有这辆车的所有权有凭有据。

综上所述,即便现在车子在蒋女士的名下,但在车行没有收到30万退款之前,仍可以主张将车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不将车子给蒋女士开走。

而蒋女士,作为受害者之一,因为自己一时贪便宜的心理,错信了自己的朋友唐先生,在没有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轻易将25万转给对方,不但赔了夫人又折兵,也让自己在举证方面困难重重。

要知道,天上不会掉馅饼,爱贪小便宜的人往往会吃大亏。在生活中,因为贪小便宜而被骗、吃亏的大有人在。

一个人要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偶尔的不劳而获、投机取巧可能发了财,但这只是短暂的,欠别人的,终究是要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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