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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网站认证代理 全国可信网站认证

时间:2020-09-30 1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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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庞律师:您好!向您请教一个问题!长期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国内律师打官司,如果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是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公证)。如果没有公证在国内律师能代理打官司吗?

答:在海外形成的授权委托书,必须通过当地公证处公证,而且必须经过中国使领馆认证才能有法律效力。

如果没有公证认证,国内律师不能代理打官司。

更好的办法是,人在国内的时候,签授权委托书。

近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一起北京海淀区分家析产纠纷案胜诉,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属委托人李媛媛所有,冠领律师以过硬的专业能力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继李媛媛的爷爷离世之后,她的奶奶也病逝了,二老遗留下了三处房产。就此份遗产,其叔叔李强和姑姑李琪称,媛媛的父亲李满的婚姻状况不稳定,为了保护家产,不宜分给李满房产所有权。于是在,他们兄妹三人签订了《家庭财产处置协议》,其中约定李满仅有海淀区的房屋居住权,待其去世之后,房子由李强收回,另外两处房产归李琪所有。

李满在1995年就和李媛媛的母亲离了婚。,他和顾清秀再婚,婚后他们的感情非常好。为了给妻子保障,在李满的强烈要求下,兄妹三人在于长辈李来乾的家中再次签署了《分家协议》。协议中约定,他们父母的三套遗产房每人一份,李满可领取一套海淀区的房屋,李满和其配偶生前享有使用权,所有权仍归李强。待李满及其配偶去世之后,房屋的产权归李媛媛所有。但在,李满就和顾清秀离了婚。

在,李满又和傅富丽再婚。在妻子的建议下,李满在5月,和李媛媛签了一份协议,其中写明,李满去世后,傅富丽可以在海淀区这套房中居住3年,3年后李媛媛可以行使所有权将房屋收回。其后,李满又在《分家协议》的复印件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和日期“3011月2日”,给了妻子傅富丽。,李满去世。

三年之期已过, ,李媛媛欲将此房的产权变更,行使其所有权。但其叔叔李强和姑姑李琪声称,《分家协议》是在李满的胁迫之下签署的,应属无效;继母傅富丽称,11月李满在《分家协议》复印件上的签字是表明其可以作为配偶享有至去世前的居住权。李媛媛与这些亲人几经协商,均未果。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媛媛通过网上查询了解,来到了冠领律所进行咨询,冠领律所指派了擅长处理遗产继承纠纷的刘盟律师办理此案。

冠领律师了解案情并查看了相应协议后,深入浅出的,向李媛媛分析了案情,并指出了此案的关键点在于李满是否有胁迫事实以及其在复印件上的签字是否有效。李媛媛对冠领律师的专业度十分认同,正式委托了冠领律师代理起诉。

在诉讼过程中,李强和李琪提交了加盖有长辈李来乾名章的关于其受胁迫的自述情况说明,以及李来乾妻子的证言作为证据。而继母傅富丽也提交了李满签署的《分家协议》复印件作为证据以证明其有永久居住权。

★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证人李来乾及其妻子未出庭接受质证,不认可李强和李琪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

其次,从李满的婚姻史来看,《分家协议》签署时,他的配偶为顾清秀,各签约人对此情况均知晓,但他们不可能预知李满会有第三次婚姻。故《分家协议》中指的配偶只是顾清秀,并非可以扩大解释为其所有配偶。

再者,李满在复印件上签署的“3011月2日”,证明其有能力书写“2”,但其却书写“3017”,对此所隐含的情况不得而知,故应认定此复印件不足以证明其待证内容。

综上,《分家协议》真实有效,约定海淀房屋归李媛媛所有的条件是李满及其配偶去世,因李满已和顾清秀离婚,该条件已不成就,而李满现已去世,故该房屋所有权归属条件已成就,李媛媛有权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观点,判决海淀区的房屋归李媛媛所有,李强和李琪应配合李媛媛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在这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中,冠领律师通过专业能力分析了多份协议的效力,并紧抓要点,在庭审过程中逻辑严谨、字字珠玑,为委托人李媛媛争取到了最大利益!(本文除律师外,其他人名均为化名)

郁闷!客户又莫名其妙发脾气,唉!

一个大男人,动不动就生气发火,价格需要CCPIT认证,用了第三方的公司名字,不是很正常吗?

俄罗斯客户,合作几年了,突然问我要价格认证,需要CCPIT盖章,花了我200元,找代理做了一份。

客户收到证书COPY件,很不高兴了,他说,他很不理解,明明告诉你要求,还做错证书(原因是证书抬头是我代理公司名字,当然也带有我们公司名字)。

看他那样生气,赶紧微信打给他,解释了半个小时,他才终于搞明白,唉

这客户,经常因为误解我而生气。

#南宁刑事辩护律师的出差日常# 【刑辩捷报!】广西南宁首例因代理境外黄金、外汇、期货交易平台被认定涉嫌诈骗案,涉案金额数千万元,经过不懈努力,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当事人重获自由!

专业,就是追求极致的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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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哥汽车讲堂

把车租出去车主就换人了,这怎么解决?

02:13

最高法:借款协议签字人主张系受他人委托借款但无委托借款协议,且借款协议中还列明该他人为担保人(未盖章), 能认定系委托借款么

最高法院二审认为:

本院认为,不能认定刘臣系代理枣庄道桥公司向莫凌借款,案涉借款关系的主体系刘臣与莫凌。

第一,从《借款协议》、《补充协议》的签字人系莫凌和刘臣、出借款项由莫凌支付到刘臣银行账户、刘臣以个人名义出具收款收据以及张尔麟以刘臣的名义偿还180万元等上述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来看,双方均是以对方为借款合同关系当事人。

第二,枣庄道桥公司与刘臣并未就借款关系形成委托代理达成合意,而莫凌与刘臣提出的5月15日的两份授权委托书,是枣庄道桥公司分别向重庆建工涪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重庆建工投资公司发出的、授权内容为委托刘臣支付保证金事宜。该委托书的授权内容只能证明枣庄道桥公司委托刘臣向建设单位支付保证金,而不能证明前者委托刘臣向莫凌借款。

刘臣将案涉款项作为保证金向重庆建工投资公司支付既是实现约定借款用途的行为,也是上述委托协议的履行行为,不能证明借款关系中刘臣系受枣庄道桥公司的委托。12月13日和另外一份未标明日期的授权委托书,是枣庄道桥公司分别向重庆建工涪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重庆建工投资公司发出的、授权内容为委托两公司将保证金及工程款退回至莫凌账户事宜。该委托书的受托人是收取保证金的建设单位而非刘臣,委托内容同样不能证明枣庄道桥公司授权刘臣向莫凌借款。同理,道隧集团公司与枣庄道桥公司于6月10日签订的《高速路施工工程合作框架协议》上由刘臣在枣庄道桥公司处签名的行为以及枣庄道桥公司于1月8日向道隧集团公司发出的《说明》,也仅能证明枣庄道桥公司授权刘臣代理其履行与道隧集团公司6月10日签订的《高速路施工工程合作框架协议》,不能证明枣庄道桥公司委托刘臣向莫凌借款。

第三,未标注日期的由枣庄道桥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其内容也仅为授权刘臣代表枣庄道桥公司处理其与重庆交通建设公司就重庆三环高速公路涪陵李渡至南川双河口段程第LJ6合同段联合施工合同中纠纷事宜,同样也不能证明刘臣系代理枣庄道桥公司向莫凌借款。

第四,莫凌与刘臣所签订的《借款协议》上将枣庄道桥公司列为担保人,虽然枣庄道桥公司未签章,但能够证明莫凌与刘臣签订协议时是明确以刘臣为借款人的。

第五,6月20日,枣庄道桥公司与刘臣任董事长的新湘骏公司签订的《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目标责任书》说明,新湘骏公司以内部承包的方式承揽了重庆三环高速公路涪陵李渡至南川双河口段程第LJ6合同段,该目标责任书中明确约定,该项目所需现金担保、履约保函等,均由新湘骏公司负担,这也从侧面说明,刘臣是以自己的名义借款,而非为枣庄道桥公司借款。再结合刘臣以重庆交通建设公司南涪高速LJ6项目部、枣庄道桥公司重庆三环高速公路LJ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或者新湘骏公司名义将上述工程分包给案外人等事实,也足以证明刘臣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向莫凌借款。

第六,在莫凌以刘臣、张尔麟涉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形成的报案材料和询问笔录中,莫凌均认可是经张尔麟介绍借款给刘臣。刘臣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中,也明确表示其向莫凌借款的目的是为了自己参与“涪南路的投标”,所借款项由自己偿还。莫凌提起本案民事诉讼时也认可刘臣系借款人,要求刘臣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这说明,莫凌与刘臣在签订合同和履行过程中,均是明知刘臣为自己的利益向莫凌借款、借款关系发生在莫凌与刘臣之间。

综上所述,莫凌主张刘臣系受枣庄道桥公司的委托向其借款的主张不能成立,因刘臣与枣庄道桥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委托关系,莫凌主张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由枣庄道桥公司承担偿还借款的请求即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应予维持。

()民一终字第69号 · -11-25

民间借贷案件胜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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