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1. 根据《审计法》、《会计从业资格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2. 依据《审计法》、《会计从业资格条例》等有关规定,黑龙江省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对符合执业条件的会计从业人员在黑龙江省执业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会计从业质量及社会公信力。
二、执业人员范围
1. 黑龙江省会计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会计从业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经过审核认定后,拥有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个人。
2. 执业人员除从事审计服务外,可以进行税务咨询、财务咨询、公司对外审计等会计相关活动从业。
三、资格申请
1.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认证证书的个人,需要提交黑龙江省的会计从业资格申请表,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执业技术职务等信息。
2. 同时,要把原资格认证机构出具的资格证书一同上交到有关部门,申请黑龙江省的会计从业资格。
四、证书发放
1. 经过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审查,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审计机构的考核决定等情况,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委员会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于申请人领取完受理材料起,视具体情况而定,多数情况下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资格续签与继承
1.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时须申请续签,五年有效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续签的,视为资格被撤销或行政处罚。
2. 黑龙江省的会计从业资格可以申请转让,换发新的资格证书,给予继承方,继任方可按照认定验证报告的有效期签发新的资格证书。
六、审核机构
1. 黑龙江省的会计从业资格审核,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有资质的审核机构为审核机构。
2. 黑龙江省审核机构要求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认证,按照《审计法》、《会计从业资格条例》等规定,审核申请材料,参加资格考试,通过考试后,出具符合要求的认证报告书,办理资格证书发放手续。
七、监督管理
1. 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主管机关给予充分的支持和帮助,对审核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效果。
2. 经审核的会计从业人员,需要积极遵守诚信原则,合理安排内外部审计工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维护公众利益。
八、暂行规定
1.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应用新的规定止。
一、宗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令第231号)和《黑龙江省会计业务管理实施办法》(省财政厅令第45号),制定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以规范会计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提高会计从业质量,保护会计业务秩序。
二、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涉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会计行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从业资格是从事会计业务的依法资格,由省财务部门批准的特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及相关申请形式确认,是会计专业资格的法定体现。
2、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的分类
(1)会计基本业务资格;
(2)经济会计专业资格;
(3)管理会计专业资格。
四、会计从业人员资格和任职资格
1、会计从业人员在申请任职前,应先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拥有该行业从业资格,方可从事该从业职位的工作,任职资格到期日为3年。
2、会计从业人员在担任任职期间应不断加强会计知识的消化吸收,不断提高自身从业质量,满足企业应付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应用需求,并根据实践经验不断更新本行业的从业资格。
五、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1、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布报名、审查资格,组织考试、发放资格证书等。
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实操考核,考试内容包括会计业务和会计理论;实操考核由主管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负责组织。
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应根据当前会计人员从业需求和企业实际需求,不断调整考试报名标准,完善评估程序,保证考试过程的客观和公正。
六、会计从业资格的评价和证书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财政厅颁发,应根据情况及时补发、注销恢复等行为。
2、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的等级评定应按照会计从业人员的实际从业能力,由省财政厅或其授权的大学、科研机构组织开展,等级证书由省财政厅颁发。
七、管理机构
1、省财务厅是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地方会计业务管理机构是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协助省财政厅进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对考生进行考试审核等。
八、实施办法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施行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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