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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处方权将被取消 开具抗肿瘤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

时间:2024-04-02 16:3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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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是世界性难题。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7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订了《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医师存在开具抗肿瘤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肿瘤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处方权

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按照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以证据为基础,以相关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和药品说明书为依据,充分考虑药物临床治疗价值和可及性,合理应用抗肿瘤药物,以达到治疗肿瘤、提高患者生存率、改善患者生存质量、延长患者生命的目的。

鉴于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主要的考虑因素包括安全性、可及性、经济性等因素,并具体将抗肿瘤药物分为限制使用级和普通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限制使用级抗肿瘤药物是指具有下列特点之一的抗肿瘤药物:

1.药物毒副作用大,纳入毒性药品管理,适应证严格,禁忌证多,须由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医务人员使用,使用不当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损害的抗肿瘤药物;

2.上市时间短、用药经验少的新型抗肿瘤药物;

3.价格昂贵、经济负担沉重的抗肿瘤药物。

(二)普通使用级抗肿瘤药物是指除限制使用级抗肿瘤药物外的其他抗肿瘤药物。

事实上,抗肿瘤药物“分级管理”的说法早已有之。早在,原国家卫生部办公厅下发的《三级肿瘤医院评审标准(版)实施细则》,医院对肿瘤化学治疗药物实施分级管理(如分为特殊管理药物、一般管理药物和临床试验用药物三级)。

图源:图虫创意

此次《征求意见稿》是在既往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将《指导原则》上升为《管理办法》,并进一步明晰“限制使用级”肿瘤药的考虑因素,尤其针对新上市、高价格、高风险品种重点监控,强调抗肿瘤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医疗机构制订,并进行动态调整。

抗肿瘤药物管理工作专人负责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肿瘤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肿瘤药物管理工作。

开展肿瘤诊疗服务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肿瘤药物管理工作组。抗肿瘤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临床科室、医学影像、病理、护理、检验、信息管理、质控等部门负责人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共同管理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同时,政策也强调了临床药师在抗肿瘤药物合理使用中的重要作用,强调抗肿瘤药物处方应当由药师审核和调配,培养临床药师参与患者抗肿瘤药物治疗方案的制订与调整,开展抗肿瘤药物处方(用药医嘱)的审核与干预,提供药学监护与用药教育等。

开展肿瘤诊疗服务的其他医疗机构,如不具备设立抗肿瘤药物管理工作组条件,可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抗肿瘤药物供应目录动态调整

《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机构加强抗肿瘤药物遴选、采购、储存、处方、调配、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全过程管理;建立抗肿瘤药物遴选和评估制度,根据本机构肿瘤疾病诊疗需求制订抗肿瘤药物供应目录,并定期调整。

对于临床优势明显、安全性高或临床急需、无可替代的创新药物,医疗机构应当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简化引进流程,及时纳入抗肿瘤药物供应目录。

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成本-效果比差或者严重违规使用等情况的抗肿瘤药物,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肿瘤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肿瘤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抗肿瘤药物供应目录。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要求,医联体内开展肿瘤诊疗的医疗机构之间应当加强抗肿瘤药物供应目录衔接,建立联动管理机制,做好抗肿瘤药物供应保障,逐步实现区域内药品资源共享,保障双向转诊用药需求。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本机构抗肿瘤药物相关的医师、药师、护士进行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并进行考核。

在推广费用加持、辅助用药拥挤的肿瘤药市场,全新管理办法针对性出台,无疑在临床应用层面给抗肿瘤药物合理使用套上了一个“紧箍咒”。

抗肿瘤药物使用迎严监管!

《征求意见稿》明确,医师应当根据组织或细胞学病理结果或特殊分子病理诊断结果,合理选用抗肿瘤药物。

原则上,在病理确诊结果出具前,医师不得开具抗肿瘤药物进行治疗。首次抗肿瘤药物治疗方案应当由三级医疗机构或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其他医疗机构制订并实施。对于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的肿瘤患者,二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可以执行三级医疗机构制订的治疗方案,进行肿瘤患者的常规治疗和长期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评价考核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合格处理。

图源:图虫创意

医疗机构抗肿瘤药物管理机构应将抗肿瘤药物处方点评和医嘱审核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国家卫生健康委建立全国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对全国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发布全国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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